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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环保厅审批4个电力项目环评文件:1个火电 2个风电 1个水电(附文)

2015-09-14 11: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火电项目风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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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赣环评字〔2015〕70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西龙头山水电站

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龙航电字〔20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批复意见

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坝址位于丰城市龙头山渡口上游1.5公里处,地理坐标东经115°47′48.8″,北纬28°13′43.5″,属二等大(2)型水利工程。工程开发任务以发电、航运为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枢纽工程、配套工程和库区防护工程。枢纽工程主要由集鱼系统及鱼道、电站厂房、左岸连接坝、排漂坝、溢流坝、右岸连接坝、船闸、右岸连接土坝等组成,配套工程包括航标工程、公用工程、边坡防护及航道疏浚工程等,库区防护工程包括防护堤、排涝泵站、导排渠(涵)、淹没区抬田防护工程等。工程采用堤坝式开发,设计最大坝高26.0米,属日调节型水库,正常蓄水位24.2米(黄海高程),相应库容2.44亿立方米;为低水头式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40兆瓦(8×30兆瓦);船闸、航道设计等级为Ⅲ级。

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是《江西省赣江流域规划报告》(计国土〔1990〕1452号)推荐的赣江干流下游最后一个梯级电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宜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是《全省第46次重大项目调度会会议纪要》(赣发改投资〔2013〕99号)确定的省重大项目。省能源局出具了《关于同意龙头山水电站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赣能新能函〔2012〕14号),省水利厅出具了《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赣水水保字〔2013〕141号)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审批意见的函》(赣水资源字〔2013〕57号),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出具了《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赣江龙头山水电站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通知》(长许可〔2014〕185号)。该项目实施将对该河段河流生态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全面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缓解和控制不利环境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该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须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单位加强坝址以下干流河段的保护,并做好泵站和排污口、取水口的拆迁复建以及协调补偿等有关工作。

(二)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工程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358立方米/秒,并确保满足下游居民生活、农业灌溉以及生态、航运等用水需求。在“四大家鱼”产卵高峰期,开启泄洪闸,使该江段恢复自然状态,满足其繁殖需求。蓄水前,建成下泄水量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相关部门联网。

(三)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优化施工时间安排,涉水施工应避开4-8月鱼类的主要繁殖季节。涉水施工前应加强与渔业主管部门沟通,施工过程中强化对水生生态的监测,采取安全有效的驱鱼措施,减少对水生生物的伤害,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及时处理和救护受伤、搁浅的野生水生生物。建设仿自然鱼道,加强管理和监测,确保其有效发挥过鱼作用。建设鱼类增殖站,选择适宜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放流对象以鲢、鳙、草、青“四大家鱼”为主。在库区和替代生境水域,投放适宜物种,实施水生植物修复。

(四)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确需外排的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尾水排放须避开下游曲江镇水厂及其他各水厂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船舶污水、船舶垃圾应按照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置,禁止向水域直接排放。水下疏浚施工前与水厂作好沟通,采取设置防污屏、控制水中作业时间、加强原水处理等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疏浚产生的砂卵砾石弃渣回用于枢纽施工、抬田工程等,不得随意抛弃。蓄水前做好水库库底清理工作,采取分期蓄水、加强各取水口水质监测等措施确保蓄水期间供水和饮水安全。做好水库周边污染源控制,禁止直接向库区排放污水。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及时掌握建库后入库、库区、出库水质变化情况,如发现有超标趋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确保库区及下游取水点水质满足相应的水质功能区划要求。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措施。优化库区排水系统,新建、扩建导排渠,将原有涵闸改建为电排站进行抽排。对堤防进行防渗处理,对受影响的农田实施抬田工程(垫高防护),采取减压、排渗等措施。对可能发生严重破坏(塌岸、滑坡)的岸坡,采取护坡、整治、植物防护等措施予以防护。对坝址上游污水渗漏点采取封闭、截流等措施,对库区周边地下水进行常年监测,制定地下水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六)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移栽等保护措施。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的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中,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七)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恢复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弃渣应及时回用于左、右岸抬填和围堰施工,工程不设置弃渣场。弃渣临时堆场至少须距离赣江1公里外,四周布设围挡设施以防治雨水冲刷,不得向赣江干、支流弃渣。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超标声环境敏感点应采取设置声屏障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废油(渣)、含油抹布、机修废液等危险废物须妥善收集并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统一收集后定期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置。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航道和船舶管理,合理调度船舶作业,避免发生船舶碰撞等引发环境污染。加强对枢纽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部门、沿岸取水单位等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一旦发现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和饮用水供水安全。

(九)信息公开和人群健康保护。在工程施工和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项目建设环境监理要求。应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部门进行试运行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材料。

(十一)落实业主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在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中应进一步细化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十二)加强跟踪监测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构建库区及上下游相关河段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生态环境数据库,跟踪观测重要鱼类“三场”和重要物种栖息环境、分布的变化情况;动态观测生态调度、增殖放流、过鱼导鱼、生态修复措施实施的效果,开展过鱼导鱼、鲥鱼人工繁殖、生态调度等技术研究,根据监测结果和科学研究进展,不断优化水生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建成运行3~5年时,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三、项目运行和竣工验收的环保要求

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等措施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竣工后,必须向宜春市环保局书面提交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3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其他环保要求

(一)重新办理环评审批要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向我厅申请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若自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动工,必须向宜春市环保局申请重新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宜春市环保局应将审批文件报我厅备案。

(二)项目监督管理要求。我厅委托宜春市环保局、丰城市环保局开展本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送宜春市环保局、丰城市环保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宜春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丰城市人民政府及市环保局,厅

有关处室,省环境监察局,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西省环境

保护科学研究院。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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