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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环保厅审批、公示5个电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附文)

2015-09-16 12:3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火电项目风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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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落实各项清洁生产措施。项目清洁生产水平须达到《火电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相应指标要求。

(八)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测和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九)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十)主动做好项目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环境保护厅、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完成可达性分析表》核定下达的指标内。

五、项目防护距离为燃料堆场边界外50米。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规划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建设单位要执行主体工程与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开工备案。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规定向我厅申请试生产使用,经同意后方可投入试生产,并在试生产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试生产3个月内,向我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交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和监测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违反本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达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北海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我厅委托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北海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厅。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10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能源局,北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广西泰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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