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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核电出口国经验及对中国核电“走出去”的建议(五)

2015-09-16 16:56来源:《中国核工业》杂志作者:张萌关键词:核电走出去华龙一号核能开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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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示与建议

我国核电出口形势及未来工作建议

1. 形势分析

近年来,在国家支持下,我国核电海外开发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核电“走出去”上升到国家战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外大力推销核电;自主品牌开发取得重大成果,“华龙一号”通过国际和国内技术设计审查,将出口拉美市场并落地阿根廷,国内示范工程已经启动,并且进展顺利;装备制造与供应能力稳步提升,可同时满足国内发展和核电出口需要;相关核电企业、金融保险机构加强联合,海外市场开发秩序逐步规范。

在看到核电出口成绩同时,还应认识到,我国核电“走出去”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挑战。国内没有建成并运行的自主三代堆型,自主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尚有所欠缺,能否得到广大目标国家的青睐,仍需加倍努力;核电出口融资优势并未体现,虽然外汇储备规模巨大,但还没充分发挥其对核电出口的支持作用;核电成功出口仅限于几个国家,与竞争对手相比,我国核电企业国际化经营和开发经验不够,需要充分掌握目标国当地法律法规和进出口限制,应对和防范政治、信誉、监管、成本、市场运营、文化差异等各种风险。另外,有些设备或技术可能会受到原始国的知识产权限制,在出口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制约;国内核电企业、装备制造企业、金融机构间的相互协作仍需加强。

面对当前激烈的竞争态势,如何抓住市场机遇,借鉴经验教训,有效发挥自身优势,推动中国核电全球布局,仍需不断努力。

2. 未来相关工作建议

一是在国家战略支持下,发挥整体优势。

抓住当前国家总体对外开放有利时机,做好核电出口规划与我国能源“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等的衔接,以及同核燃料、装备和人才等配套规划的协调,提前谋划布局,做到我国核电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序跟进。针对目标国可能存在的政治、突发性地区动荡、恐怖主义等风险,从国家层面建立相应的保险和再保险机制。

发挥体制优势,加强政府、企业与金融机构间协作,有效调动国内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府提供支持,充分发挥核电“走出去”产业联盟作用,鼓励成员间分享海外开发经验,相互帮助。在对外谈判时,让装备企业、银行等尽早介入,为目标国提供一条龙服务,并建立起合理的利益再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

发挥我国的核工业整体优势,结合市场需求,既要重视土建安装、设备制造、人才培训等优势领域,也要考虑从放射性废物管理、退役等核燃料循环后端市场寻求突破,创新对外合作内容与形式,培育潜在客户。

二是做好自主品牌推广和国内示范项目建设。

重点推进“华龙一号”、CAP1400、高温气冷堆,以及中核“龙腾2020”科技创新示范工程涉及的有关自主技术、产品成为国家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核电全产业链“走出去”战略重点品牌。加强先进技术研发,为确保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要在加大国家投入同时,探索通过改制上市、发行债券、设立基金、产权交易、专利入股等的多渠道资金筹措机制,推进新型核能系统、小型模块堆、先进核燃料技术等的研发,抢占国际领先地位。

要充分认识到示范项目对未来核电出口的双重效应。认真吸收借鉴VVER、EPR、AP1000等首堆项目国际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做好自主品牌示范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为已出口项目积累建设和管理经验,为将来争取客户打造样板工程。

三是打造核电出口的投融资优势。

要重视投融资问题对于核电出口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既有金融支持机制,研究借鉴其他领域的支持经验,发挥其对核电出口的支持作用,能够向目标国提供涵盖面广、周期长、比例更高更优惠的融资条件。

另外,应研究探讨通过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银行等中方发起或支持的多边金融机构开展核电出口项目融资模式。在当前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之际,也应探索如何简化核电贸易中相互结算与贷款业务,减少对美元或欧元的依赖,为我国核电参与世界市场竞争赢得比较优势。 (作者单位:中国核科技信息与经济研究院)

原标题:世界核电出口国经验及对中国核电“走出去”的建议(五)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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