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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发布

2015-09-30 11:1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动力电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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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市设有5家(含)以上经合法授权且符合要求的售后服务机构,分布在合理的区域;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及专用维修工具;每家机构配备不少于5个社会公用充电桩,满足国家相关标准,承诺对社会开放,并接入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公共服务管理平台;服务机构设置醒目的充电方位指示牌和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标识;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并明码标价;售后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公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须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在接到车辆故障或事故后,并及时给予解决,同时应组织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工作(售后服务机构标准详见附件4);

4、承担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充电条件确认、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其售后服务体系;承诺提供安全使用指导和培训等服务;

5、对车辆提供不低于3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

(三)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具备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进行实时监测的设施和能力,企业数据保存时间须不少于3年;车辆发生紧急情况时,企业应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传送至北京市小客车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平台;

(四)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具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和缺陷调查能力,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依法组织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作为主体责任者,提供动力电池系统的回收方案,并承诺按照要求进行回收;

(五)生产企业的各项承诺须在其销售、维修和服务等机构和场所向社会进行明示。

第三章 产品条件

第四条 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小客车产品需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纳入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满足国家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中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和标准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标准和规定;

(三)具备满足远程监测所需的车载终端并能够实现数据交换;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及应急救援手册和工具。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承担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见附件1);

(二)首次申报的生产企业需向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见附件2、3)。新增产品申报仅需提供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情况报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abnea.org.cn/)实时发布已备案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

(四)完成备案的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提交上月《月度销售情况表》(见附件5)。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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