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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发布

2015-09-30 11:1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动力电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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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在京销售的产品一致性进行抽检和评估,同时委托北京新能源汽车产业协会对市场、售后服务体系进行监督,并建立企业及产品的退出机制。

(一)建立产品退出机制。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如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取消产品在京销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产品已停产;

2、实际产品与备案材料不一致;

3、产品一致性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爆炸、起火、漏电等);

5、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以下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单一车型累计总销量1000辆(含)以上有超过1‰(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管理要求的。

(二)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生产企业应诚信守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产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务等负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取消其在京销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企业的上报材料或申请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2、销售或售后服务不规范、未履行相关承诺的;

3、发生过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等,并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4、生产企业单一年度(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度)在京示范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销售量低于一定规模(2015年:1000辆<含>、2016年:1500辆<含>、2017年:2000辆<含>,下一年度取消企业在京销售资格;

5、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的。

(三)取消在京销售资格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须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新能源小客车的定义与《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一致。

第八条 本细则引用的标准或规定发生变更或调整,按新要求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颁布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实施。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审核备案管理细则》(京经信委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附件:

附件1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流程图

附件2 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备案材料清单

附件3 新能源小客车产品备案材料清单

附件4 售后服务机构标准

附件5 新能源小客车月度销售情况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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