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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发布

2015-09-30 11:1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动力电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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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北极星配售电网从北京市经信委网站获悉,《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发布,该细则对企业条件、产品条件、备案管理、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5]47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发〔2013〕27号)、《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实际情况,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2015年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29日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为保障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推广应用工作安全、有序开展,依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等政策及法规,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销售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工作。

第二章 企业条件

第三条 生产企业是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产品、服务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生产企业;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具体包括:

1、履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法定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2、非在京注册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需通过本市辖区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的在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进行车辆销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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