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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环保厅审批9个电力项目:5个火电(附文)

2015-10-13 08:4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火电风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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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黔环表〔2015〕11号

玉屏海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玉屏海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工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专项评价)》(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玉屏县田坪镇小江口村贵州科特林水泥有限公司现有2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北侧预留用地范围内,项目利用遵义海螺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公辅设施,新建处理规模为100t/d水泥窑协同处理生活垃圾生产线,建设内容包括垃圾预处理系统、气化炉、灰渣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及水泥生产线除氯系统等。项目总投资48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01万元,占总投资的4.1%。根据《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符合《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建〔2000〕120号)、《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水泥行业准入条件》(工原〔2010〕第127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要求。在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我厅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报告表》编制目的明确,评价内容较全面,所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明确可信,可以作为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扬尘、渣土等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作业时间,确保施工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并符合《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应科学安排施工工序,做好土石方量平衡,控制施工期水土流失,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施工期废水和生活污水须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分别送当地指定地点处置。

(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工程措施,确保气化炉气化烟气全密闭送入水泥回转窑系统分解炉燃烧处理后经现有水泥窑窑尾烟囱排放,严格控制水泥生产工艺和流程,确保烟温不低于850℃,烟气停留时间不低于2s。外排大气污染物须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并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其中二噁英须控制在0.1ngTEQ/Nm3以下。除氯系统须经急冷、除尘处理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后,进一步送水泥窑一体化装置进一步净化处理。

(三)加强恶臭污染防治。垃圾及污泥运输应采用新型密封、防渗漏、自动装卸的专用垃圾运输车,垃圾存储坑和垃圾处理综合厂房须设置全封闭框架结构,四周种植恶臭等污染物吸附能力较强的植被。垃圾储坑和主厂房须保持负压状态,臭气引至气化炉作为燃烧空气燃烧处理;设置活性炭脱臭吸附设施,水泥窑或气化炉检修时,垃圾储仓臭气经活性炭净化除臭处理,恶臭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58-2001)二级标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交通运输、厂区物料堆存、装载点等环节的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粉尘无组织排放浓度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排放标准。

(四)严格落实“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垃圾储坑渗滤液经收集后全部送入汽化炉或水泥窑分解炉燃烧处理,禁止外排。场地及设备冲洗水、垃圾运输车辆清洗水、生活污水收集后经生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回用,排入水泥厂现有循环水系统回用,不得外排。垃圾贮坑、渗滤液收集池、渣池及渗滤液收集管道、主厂房等须严格落实防渗措施,渗透系数不低于1.0×10-7cm/s。应按《报告表》要求,在厂址上、下游地下水流向分别设置监测井,确保在异常状态下,做好相关应急防范工作。

(五)进一步优化厂区总图布置,加强厂区绿化,优选低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六)做好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工作。少量污泥、除尘器破损布袋送气化炉燃烧处理,炉渣、收尘器收下的粉尘返回水泥生产线回用。除氯系统收集的粉尘严格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处置和管理。

(七)合理工程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吸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风电场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环境噪声敏感点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标准要求。

(八)做好规划控制工作。根据《报告表》结论,本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300m,你公司应配合地方政府,严格落实规划控制,严禁在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建设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和食品、医药等工矿企业。

(九)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落实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环境安全。按规范要求进一步优化总图布置,留足各装置安全、防火间距。在生产区设置围堰、防火堤,按要求在生产车间以及项目区域最低处设置废水事故池,在雨水排口设置截止闸。设置开、停车联锁装置和事故连锁系统、紧急停车装置,一旦发生事故须立即停车。制订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管道、阀门、贮存等装置进行检查,防止跑、冒、滴、漏,消除事故隐患。加强设备维护、保养,防止生产装置发生泄漏、燃烧、爆炸以及生产废水直接外排、焚烧烟气直排等而发生污染事故。加强焚烧烟气治理设施的监督和管理,严格除尘器预热制度,进一步提高自动化控制水平,减少系统操作偏差,确保运行风险。严格控制炉温和烟气停留时间,确保烟温不低于850℃,烟气停留时间不低于2s,杜绝二噁英非正常排放。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生产运行和环境在线监测显示牌,一旦发生异常,应当即停产整顿。

(十)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按照原贵州省环保局《关于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环通[2008]89号)的规定,须在水泥窑窑尾排气筒增加安装HCl在线监控装置,在线监测数据按要求接入铜仁市环保局专网,并进入我厅监控平台数据库。

(十一)制定环境空气监测计划。定期对项目排放尾气和项目区周边敏感点进行二噁英、汞、镉、铅等污染物的跟踪监测,监测频次每年不得少于四次。

四、根据《铜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玉屏海创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项目的预审意见》(铜仁预〔2015〕7号),该项目执行以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NOx:20.14t/a,SO2:-0.397t/a(减排),颗粒物:2.82t/a(参照执行)、二噁英:4.66×10-5kgTEQ/a(参照执行)、汞及其化合物:0.021t/a(参照执行)。

五、项目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创建环境友好型工程。项目建设应确保环保投资,并在工程设计、建设中予以落实。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须经我厅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3个月内,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备齐相关资料,按规定及时向我厅提出该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经我厅组织现场检查并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本项目《报告表》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项目业主应重新向我厅报批《报告表》。《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报告表》须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复和项目《报告表》分别送铜仁市环保局、玉屏县环保局,并主动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贵州省环境监察局、市和县环保局提交“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我厅委托省环境监察局、铜仁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营运期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按季向我厅报送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该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玉屏县环保局负责。

经办人: 建管负责人: 分管厅长:

2015年3月23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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