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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修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全文)

2015-10-16 08:4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火电环保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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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资质申请。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变更、延续以及评价范围调整、资质等级晋级。

环评机构近一年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登记或者变更发生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第十五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评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个工作日前申请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资质申请,并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资质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资质的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资质的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核查。

环境保护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必要时,环境保护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者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二十个工作日内。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等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向准予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不予批准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变更环评机构名称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根据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

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和下列条件,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少于八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

(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

(二)至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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