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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电节能减排监管实施细则》印发(全文)

2015-11-04 13:3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电节能减排超低排放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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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新建燃煤机组在转入商业运行前,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应与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网。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燃煤机组环保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对电厂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发电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拒报谎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未建立运行台帐、故意修改监测系统参数获得环保电价款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建成后,发电企业应按规程及时进行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并将验收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江苏能源监管办。

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实施前,电厂应制定具体改造方案,改造完成后的评估报告应抄送江苏能源监管办。

江苏能源监管办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六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有关部门,对环保电价执行情况和环保电费结算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电网企业拒绝执行或未能及时执行环保电价以及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结算环保电费时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擅自改变电价水平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据有关规定对环保电费结算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据有关规定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江苏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电话025-12398),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每半年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本地区煤电节能减排监管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九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江苏煤电节能减排监管报告。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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