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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煤电节能减排监管实施细则》印发(全文)

2015-11-04 13:3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电节能减排超低排放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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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发电企业煤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实施监管。

(一)发电企业应加强机组燃煤质量控制和设备运行维护,提高机组安全健康水平和设备可用率。

(二)发电企业应建立燃煤机组运行能效管理机制,确保燃煤发电机组能效达到设计水平,低热值煤发电项目入炉燃料要符合核准文件和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热电联产项目热电比和热效率等应达到国家热电联产产业政策规定。

(三)发电企业应按要求完成环保设施和煤电机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并与江苏能源监管办联网,实时传送监测数据。

(四)发电企业应确保主要污染物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放要求。

第八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省有关部门对环保电价执行情况和环保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环保电价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结算环保电费。

第九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本地区电网建设情况和电网企业保障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工作以及运行调度等实施监管。

(一)电网企业应加强配套电网项目建设,保证煤电项目和配套电网项目同步投产运行。

(二)电网企业应完善调度规程,加强调峰调频管理,统筹安排系统备用容量,提高清洁高效燃煤发电机组负荷率。

(三)电网企业安排电网年度运行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计划安排,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保障本地区发电企业煤电升级与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优选煤电项目,应及时告知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核准煤电项目等行为,应及时提出监管建议,并专报国家能源局。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煤炭等量替代的行为,应提出监管建议,并专报国家能源局。

第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抄送下一年度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江苏能源监管办通过开展专项监管和现场检查,对未按《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开展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的行为提出监管意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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