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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锂电池行业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11-04 14:26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锂电池电解液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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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且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行业机构和专家,采用材料复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完成复核。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和审核过程中可以对申请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查验,查验工作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查验工作。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进入公告名单的锂离子电池企业(以下简称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要求开展自查,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系统,提交上年度自查报告,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送纸质材料1份。

自查报告是监督检查公告企业执行《规范条件》情况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进出口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法人代表、股权或资本金、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能力等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名称变化,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企业产能产线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搬迁新址,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二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核实。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监督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条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公告或已公告的锂离子电池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已经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二)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整改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以及停产超过1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其公告资格。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企业公告资格的,应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视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公告企业产品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将通报并责令其予以整改;一年之内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视为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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