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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中国核电“走出去”5大突出问题如何突破?

2015-11-06 09:01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发改委可持续发展核电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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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难度较大

国家设立的股权性投资机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有限,对短期回报要求较高,而核电项目建设周期长,前期没有回报,难以满足股权投资机构的收益要求。

为满足核电“走出去”大额、长期、低息融资的需要,目前急需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❶内保外贷、借船出海:即由国内母公司向国内银行担保,国内银行为该公司在境外的子公司出具保函,该银行的境外分支机构为子公司提供融资业务。

目前,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对各商业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进行额度控制。建议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外汇管理部门增加一定额度专门用于支持核电项目“走出去”。

❷加强出口信贷支持力度:对核电出口信贷利率给予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供与美、俄、日、韩等主要核电出口国相比有竞争力的出口信贷。

❸允许核电企业境外公开发债

❹用活外汇储备:用好主权投资平台,增加外汇储备注资认购核电企业定向债券。向政策性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资,定向用于核电项目“走出去”业务。对用于“走出去”的外汇储备资金,在政策性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国家主权投资平台中运营的资金,要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定额定效。

❺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核电“走出去”专项国家财政补贴,用于企业银行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补助、支持“首台套”装备“走出去”等事项。

❻提供税收优惠:对核电技术和装备“走出去”执行免税或出口退税政策,修订与有关目标国家之间的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

2加强核安全监管合作与监管能力建设

目前很多有意向发展核电的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不论在核安全监管能力还是体系建设方面还都是空白。我国拥有与国际接轨的核安全监管法规体系和监管模式,在核设备监管、现场监督、辐射环境监测等方面,已经接近核电发达国家水平。

通过监管合作,帮助目标国家培养本国的核安全监管能力,建立核安全体系,对于未来在这些国家获取项目、输出核电技术有重要意义。建议核安全监管部门与核电主管部门、外交部门协调,确定一批重点合作对象国,将核电监管合作纳入双边外交工作的议题。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核安全监管有薄弱的一面。相对迅猛发展的核电形势,监管立法滞后、机构独立性不够、人力和经费不足、核安全研究能力有限、核安全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经费短缺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尤其是国家核安全局不是实体机构,会影响我国核安全监管的独立性和公信力。

我国监管能力建设应当同国内核电发展速度与核电“走出去”的要求相适应。建议加快《核安全法》立法进程。加大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投入。恢复设立具有权威性的独立监管机构。提高核安全监管人员待遇。加快核安全研发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核安全设备检验体系,完善对重点核设施全生命周期监管。

原标题:范必:中国核电“走出去”有5大突出问题待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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