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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5-11-11 10:35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天然气管道天然气发电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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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国家铁路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油气输送管道和铁路设施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和铁道部联合发布的《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505号/铁基〔1987〕(780)号同时废止。

附件: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国 家 能 源 局 国 家 铁 路 局

2015年10月28日

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油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工程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保障管道和铁路设施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的工程(以下统称“交汇工程”)。油、气田集输管道与铁路相互交叉、并行,其条件相近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道与铁路交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汇工程应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管道运行安全,特别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旅客列车的运输安全。

2. 后建服从先建,尽量减少对既有设施的改建。

3. 综合考虑铁路和管道行业规划。

4. 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经济合理。

5. 平等协商、互相支持。

第四条 交汇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管道与铁路交叉

第五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时应进行专项设计,满足路基沉降的限制指标。

2. 管道和铁路不应在旅客车站、编组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交叉,不应在牵引变电所、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围墙内交叉。

3. 管道和铁路不宜在其他铁路站场、道口等建筑物和设备处交叉,不宜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确需交叉时,管道和铁路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尽量减少在路基地段直接穿越。

第六条 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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