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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5-11-11 10:35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天然气管道天然气发电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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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当管道穿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时,可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定向钻、隧道等方式。

管道不应在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有砟轨道路基地段采用定向钻方式穿越。

第八条 管道采用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厚度内穿越;困难条件下套管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m,并距离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m。

4. 套管宜采用《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 640规定的III级管,并满足铁路桥涵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施工时,套管外空间不允许超挖,穿越完成后应对套管外部低压注水泥浆加固,保持铁路路基的稳定状态。

6.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应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浆等材料,不需设置两侧封堵和检测管。

7. 顶管穿越工程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 管道采用顶进防护涵穿越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殊条件下,涵洞尺寸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结构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应符合铁路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4. 防护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设检查井。涵洞内空间未填充时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第十条 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铁路应考虑管径、地质条件、埋深等因素,经检算满足铁路线路设施稳定时方可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定向钻穿越路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应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不小于5m,路肩处管顶距原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应在路基加固处理层以下。

2. 当定向钻穿越铁路桥梁陆地段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最小埋深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桥梁结构使用安全。

3. 对废弃后的定向钻穿越铁路管道,管道运营企业应及时采用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填充密实。

第十一条 铁路不宜跨越既有管道定向钻穿越段,必须跨越时,应探明管道的位置与深度。当采用桥梁跨越时,桥梁墩台基础外缘与管道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管道安全。

第十二条 管道不应跨越设计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及城际铁路。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管道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m,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其支承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跨越段管道壁厚应按《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规定选取。

3. 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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