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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李英:建立科学价格传导机制 适应电力市场化需求

2015-11-13 09:40来源:中电新闻网作者:王妍婷关键词:售电业务电价政策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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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建议》提出,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电力、石油、天然气、交通运输、电信等领域竞争性环节价格。您怎样解读电价改革?

李英:电价改革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重要基础。电价改革必须与“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电力体制和逐步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要求相适应。发电和用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电网环节价格由政府依规核定。

国家发改委正在推进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并逐步全面实施。对输配电价总水平的核定,在严格核定成本的基础上,要把握好经济社会发展对电网建设的需求、服务水平与投资能力之间的关系,促使电网企业拥有满足服务标准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对输配电价结构的核定,应更好地与电力市场运作和销售电价改革相衔接,进一步核定各类用户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也为逐步缓解电价交叉补贴创造必要条件;对政府定价的电力用户销售电价表,可分列发电价格、输配电价格、线损折价及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标准等,提升销售电价构成的透明度。

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跨省、跨区电网输电价改革,形成具有位置信号的输电价结构和水平,并建立科学的价格传导机制,适应更大范围的电力市场化需求。

发电、用电价格的市场化,取决于市场模式、层级和竞价规则等。无论未来采用什么市场模式和规则,几个基础性问题需要引起关注,并得到有效解决:

一是负荷中心与资源地电厂公平竞争问题。公平竞争是市场有效性的前提。实行发电厂与用户分别支付具有位置信号的输电价,并考虑输电损耗的影响,是解决不同位置发电厂公平竞争的必然选择。

二是市场竞争与节能减排融合问题。有必要把各类技术类型的竞争性电厂对环境与气候影响等外部成本内部化,在集中或双边交易机制中考虑其差异性,从根本上解决以竞价为主的市场与节能减排融合问题。

三是参与竞争的用户与政府定价用户公平负担问题。公平负担是市场化改革的基本约束条件,不能因用户没有市场选择权而面临涨价风险。在不同发电技术价格差异较大情况下,任何市场机制的设计均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竞争性用户选择了低价电厂,由政府定价用户承担高电价。

四是拥有电网的售电商参与市场竞争问题。售电侧放开并公平竞争,是形成双边有效竞争市场的关键。拥有网络业务的售电商必然承担其网络覆盖范围内的缺省供电商职责,同时还掌握其网络信息。这类企业只有另行成立独立售电商,不与缺省供电商业务混业经营,才有可能与未拥有网络业务的独立售电商公平竞争。

延伸阅读:

配售电每日要闻-2015.11.12

【深度】电力产能过剩 电价为何高居不下?

原标题:十三五|李英:提升销售电价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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