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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火电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及问题分析

2015-11-18 13:37来源:能源与节能官网作者:郑彦强关键词:火电厂脱硫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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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下属有控股水泥生产子公司,利用电厂的粉煤灰进行水泥生产;其生产场地和设施均位于电厂内部,生产用电也直接从发电厂调入。

另外,电厂采用附近市政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作为水源。电厂为该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方,由电厂委派再生水处理中心(公司职能部门)实际运营操作。

2 问题及解决对策

2.1 法人边界与营运控制权的现实冲突

《指南》中提出报告主体是具有温室气体排放行为并应核算和报告的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本案例中的污水处理厂和控股水泥公司都属于独立法人单位,但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营由该电厂完全控制,控股水泥公司除由电厂运营外,设施还位于厂界内;此外水泥厂和污水处理厂的用能管理也并非完全独立,二者均可以视为电厂水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理设施。若完全按照独立法人核算,存在增加核算工作量和增加核算工作整体不确定性的可能。

因此,建议按照实际情况,对现有3家公司的温室气体排放统一核算。这样划分核算边界,有利于核算完整性,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不确定性。在企业温室气体核算的初期,有助于扩大企业核算和直报工作的影响面。

2.2 能源范畴的改变与企业能源统计不一致

案例企业入炉燃料以低热值煤矸石为主,当入厂煤矸石热值较高时,对锅炉运行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会在入炉前掺加石粉等降低入炉煤的热值。但在能源统计时,企业会定期扣除石粉的煤矸石量作为入炉煤量。

根据《指南》要求,入炉燃料消耗量和低位发热值应匹配统一。案例企业的低位发热值取样点为掺混石粉的燃料,因此入炉燃料消耗量也应为掺混石粉的燃料计算,而不应该扣除。

同样,案例企业采用协同脱硫工艺,部分情况下脱硫剂的超前投加会使入炉燃料的低位发热值取样测试时,混入了部分脱硫剂。此时,入炉燃料又为混入脱硫剂的燃料,这就要求低位发热值取样测试的燃料也需要保持一致。实际上因为脱硫剂发生如下化学反应[3],会导致入炉煤低位发热值的检测值受到一定的影响:

CaCO3(s)=CaO(s)+CO2(g)-183 kJ/mol CaCO3 (吸热反应)

如案例企业二期两台机组入炉煤低位发热值取样时已经加入脱硫剂,一期工程两台机组取样时未加入,两期工程的低位发热值年均值分别为11 737 kJ/kg和11 682 kJ/kg,脱硫剂引入的误差在0.5%左右。

2.3 入炉燃料元素含碳量数据普遍缺失

为准确评估企业由于煤炭燃烧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指南》考虑到电厂普遍存在煤种掺烧的问题,未给出排放因子的缺省值,而是要求企业实际测量入炉煤的碳元素含量。

但是调研中发现,该数据绝大部分电企均未做过相关测试,数据缺失成为影响电厂温室气体核算和《指南》推行的困难和关键所在,虽然为避免给企业造成较大负担,采取按天缩分取样、按月测样的折衷办法,但仍只能满足现状数据的要求,对历史数据的补漏方法仍不明确。

建议通过现有煤样测试、相关指标数据拟合、按煤种提供默认值等方式,规范历史排放量核算方法和指南。

原标题:电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及问题分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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