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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原子能机构秘书长刘永德:加快编制《原子能法》是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2015-11-30 17:23来源:国家原子能机构作者:刘永德关键词:原子能法国家原子能机构核工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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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由于我国《原子能法》的长期缺位,这些承诺职能停留在政府形成层面上或反映在国务院相关法规中,与国际通行的作法不尽一致,难以得到国际社会充分理解,与我核大国地位极不相称。为落实习近平主席在海牙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精神,在维护全球核不扩散、核安保、核安全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适应原子能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要,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原子能法》,将我国承诺的国际义务转变为国内法的内容,为树立负责任的核大国形象、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提供法律保障。

四是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的需要。目前,我国核领域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涉核领域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是专门规范核领域的法律只有一部,即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缺少统领原子能领域的基础性法律,难于对一些综合性、全局性问题进行有效调整,同时也存在立法工作不平衡,部分领域存在立法空白;不少法规不适应新形势,行政文件代替法律规范等问题。

从国际经验看,用法律手段促进和规范原子能开发利用活动,是核大国和开展原子能和平利用国家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国、英国、俄罗斯、德国、日本、韩国、印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在原子能事业的起步阶段颁布《原子能法》,在促进原子能开发利用活动,规范原子能开发利用秩序,保障原子能开发利用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国原子能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肩负着支撑战略核力量建设和促进核能利用的双重使命,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在原子能开发利用活动中起统领作用的《原子能法》,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制定《原子能法》时机已成熟

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立法工作。特别是2014年3月习总书记出席海牙核安全峰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阐述了“四个并重”的新核安全观,并郑重承诺要巩固和发展我国核法律框架,随后又作出“完善涉核领域法规体系十分重要,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顶层设计、搞好军民融合,确保核事业安全有序发展”的重要批示,立法推动层次之高、力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国防科工局(国家原子能机构)作为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涉核领域立法工作,为营造推进立法工作氛围,凝聚各方共识,于2014年4月25日在北京召开《原子能法》座谈会。会议对加快推动《原子能法》立法工作达成高度共识。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原子能法》是我国核法规体系的“基石”,是国家层面的法律,各部门应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大力协同,凝聚共识,制订时间表,加快推进《原子能法》制定出台。

二是业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已有普遍共识。核能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清洁、安全、可靠的能源,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方面有着其他化石能源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力推动核能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国民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原子能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从院士专家到全国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从核有关企业集团到科研院所,普遍呼吁尽早制定出台《原子能法》,社会各界对《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寄予厚望。

三是具有很好的工作基础。《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已历时30多年,共研究编制了4版《原子能法》草案,期间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了多次调研和研讨,形成了多个调研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行业多数专家都参与了历次《原子能法》立法工作。可以说,目前《原子能法》立法工作有着很好的工作基础,原子能领域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已经研究得比较透彻,技术层面已无障碍。

原标题:加快编制《原子能法》是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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