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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电力市场忙布局 能源局跟进3大细则

2015-12-01 11:0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市场电力体制改革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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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分散式交易结算

第六十一条[电能量交易结算规则]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电能量交易结果结算程序:

(一)中长期交易结算:中长期优先发电合同电量按照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进行结算。中长期市场化交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电量进行结算。

(二)日前市场交易:日前市场出清形成的交易计划与中长期合同分解形成的日合同曲线之间的偏差量,按照日前市场形成的价格结算。

(三)日内市场交易:交易主体日内交易的中标电量,按日内市场形成的价格结算。

(四)平衡服务中标电量。实时平衡机制中,被电力调度机构接受的平衡服务,按照市场交易主体报价结算。

(五)不平衡电量:市场交易主体实际发用电曲线与交易计划曲线(含日内交易中标电量和平衡服务中标电量)之间的偏差量称为不平衡电量,按照实时平衡机制形成的价格结算。

不平衡电量的结算价格应考虑市场总体供需情况,采用不同的定价机制。当系统处于供大于求状态时,机组增发电量或用户少用电量,采用惩罚性结算价格,机组减发电量或用户增用定量,采用常规性结算价格;当系统处于供不应求状态时,则反之。

第六十二条[辅助服务结算规则]中长期辅助服务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现货辅助服务按照市场边际价格结算。辅助服务市场未建立之前,可参照和完善现有“两个细则”执行。

第六十三条[阻塞成本结算规则]对于实物合同交易,由于输电阻塞所增加的购电成本,由对应发电方承担。实时平衡机制中,输电阻塞所增加的购电成本,由市场交易主体共同承担。

第三节 集中式交易结算

第六十四条[电能量交易结算规则]中长期市场和现货市场电能量交易结果结算程序:

(一)中长期交易结算:中长期的公益性、调节性电量按照政府规定的上网电价和目录电价进行结算。中长期市场化交易则按照交易双方协商的价格和电量进行结算。

(二)日前市场交易:日前市场出清形成的交易计划与中长期合同分解形成的日合同曲线之间的偏差量,按照日前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三)实时市场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实际发用电曲线与日前出清形成的交易计划曲线之间的偏差量,按照实时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第六十五条[辅助服务结算规则]备用和调频等辅助服务按照日前市场出清价格和实际调用效果进行结算;可中断负荷、调压、黑启动等辅助服务按照合同约定价格和实际调用效果进行结算。

第六十六条[阻塞剩余结算规则]市场建设初期,由电网阻塞所引起的阻塞剩余,按上网电量比例分配给发电企业。待金融输电权市场建立之后,阻塞剩余通过金融输电权市场进行分配。

第四节 其他

第六十七条[输配费用及其他]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缴纳输配电费用。输配电价未核准前,可维持现有的购售价差不变,即采用发售联动机制。

电力用户根据实际用电量,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十八条[结算凭据]电力交易机构根据中长期交易合同、现货市场交易结果以及电量计量数据等,出具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结算凭证。结算凭据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原则上日前市场、实时平衡市场的结算凭据原则上应该在3-10个工作日内形成。中长期合同原则上按月出具结算凭据。

第六十九条[电费结算]电力市场主体按照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凭据进行电费结算。

中长期交易可以根据市场交易发展情况及市场主体意愿,由合同双方自主协商电费结算方式,也可以委托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进行电费结算。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信息分类]按照信息属性分类,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和私有信息。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数据和信息,公开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场成员公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场成员有权访问且不得向其它市场成员公布的数据和信息。

第七十一条[信息披露责任]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市场主体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电力市场信息。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应公平对待市场交易主体,无歧视披露公众信息和公开信息,严禁超职责范围获取或泄露私有信息。

第七十二条[信息披露分工]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信息的管理和发布,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及时向市场交易主体发布市场需求信息、电网阻塞管理信息、市场交易信息、辅助服务信息等。

电力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信息。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电力市场信息原则上通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发布,也可以辅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信息发布会,简报、公告等披露途径。

第七十四条[信息披露监管]能源监管机构制定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第十章 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七十五条[有关职责]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电力市场主体按照规定配备有关配套设施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定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规划和设计方案。

第七十六条[功能要求]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性能指标。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包括能量管理、合同管理、交易管理、电能计量、结算系统、市场申报、市场分析与预测、信息发布、市场监管等功能模块。

第七十七条[其他要求]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当以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为基础。在同一电力市场内,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当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同步实施、分别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支持系统应当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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