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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印发(全文)

2015-12-04 10:2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火电电力项目核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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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山东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发布运城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青政发〔2015〕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4〕24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轮胎、炼油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有关要求,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和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

四、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取消核准或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按照职责分工,做到同步改革,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批权限,改进管理办法,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不因投资项目核准取消或下放而影响投资项目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标准的制定,下移市场监管重心,健全监管网络,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

五、对继续保留的政府核准事项,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条件,简化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查内容,优化项目核准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由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规定应当由市政府同意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即行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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