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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气污染防治防治条例:推动清洁能源替代 新建项目禁止自备燃煤电站

2015-12-08 13:49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清洁能源河南大气污染防控清洁能源替代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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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全文:

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基本原则】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工业企业料堆场等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对餐饮服务业、露天烧烤等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责任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岗位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考核评价】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财政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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