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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售电市场的正确打开方式?

2015-12-09 08:42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售电市场售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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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竞争:这场博弈到底由谁来玩?怎么玩?】

根据《意见》内容,售电侧改革后,参与竞争的售电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二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三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低供电服务。从单一的电网企业,到如今吸纳多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中的竞争机制正在形成,壁垒正在打破,9号文件中提出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架构也正在逐步实现。

当然,放开市场准入并不意味着售电侧改革的“零门槛”。要想成为卖电老板,必须符合相应的市场准入条件。根据《意见》说明,在售电侧改革实施后,注册认定将代替行政许可的准入方式,实行“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意见》还规定了售电公司的资产要求: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此外,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所以,随着售电侧改革顺利实施,民营资本规模只要超过2000万,具备相应设备、人员、业务许可证的,便有机会申请成为售电侧市场主体。

在退出机制方面,如果售电公司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或破产倒闭而退出售电侧市场,电网企业将会承担起供电营业区内的保底供电服务,以保障全社会的供电稳定。

【进军售电两大主力:发电企业积极电网条件最好】

“9号文”延续了5号文“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思路,将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逐步打破垄断,改变电网企业统购统销电力的状况,推动市场主体直接交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11月30日,《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6文齐发,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电改有关要求及实施路径。

售电侧是“放开两头”的组成部分,其在电改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配套文件,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均可组建售电公司。

据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负责人介绍,“中发〔2015〕9号文提出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并未禁止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售电侧改革试点阶段,允许各地探索电网企业投资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修订完善电网企业参与市场化售电业务相关政策。”

“电网企业参与售电业务条件最好、竞争力最强。因为对于售电企业所需的硬件、软件条件,电网企业目前均已具备。现有电网企业只需换一个名称即可转身为售电企业。”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说,“但因售电放开会瓜分其市场份额,所以电网动力不足。相比而言,发电企业积极性最高。”

“发电企业参与售电业务,是参与日益激烈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大唐集团公司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杨新林撰文表示,“向产业链下游延伸实现发售一体化,实现发电、售电业务相互协同、相互支撑,能够应对发电侧电量、电价放开的影响,更好实现存量发电资产价值;能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优化资源配置和战略布局。”

据记者了解,售电量是决定发电企业业绩的重要因素。当前电力供需形势宽松,如何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售电量,对发电企业尤为重要。在售电放开后,发电企业可以组建售电公司,直接参与售电;另一方面,发电企业可以将电力卖给其他售电公司,相当于将售电业务外包给专业售电公司。两者都是发电企业提高售电量的决定因素,由于事关企业业绩,所以发电企业积极性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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