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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说电改】改革前后有何变化?“割肉”意义解读

2015-12-15 10:12来源:发改委作者:赵克斌关键词:售电侧销售电价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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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价核定。改革前:上网电价、用电价格均实行政府定价主导模式,电网企业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收入来源。价格管理方面管死了两头、模糊了中间。电价形成机制一直得不到有效突破,计划与市场“二元制”矛盾突出,传统电价机制的弊端多受诟病。改革后:政府定价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自然垄断环节。输配电价将由政府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改变了电网“吃差价”的盈利模式。正确的价格信号是市场高效运行的基础,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是电力市场化的必要前提。

交易机构独立。改革前:国家电网公司设立了三级电力交易中心,履行所管辖区域内电力市场交易的职责。交易中心作为电网企业的内部机构,可以说是电网企业主动应对“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一个举措。改革后:电力交易机构不再隶属于电网企业,并将得到重新组建和规范运行,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服务。无论采用会员制还是公司制组建模式,电力交易机构都将在政府的监管下,独立地履行政策规定的电力交易平台职能和相应职责。保持交易机构的独立性是保障电力交易公平、公开、公正的基础。

市场机制建设。改革前:各地先后开展了竞价上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跨省区电能交易等方面的试点与探索,电力市场化交易取得重要进展;同时,在电力监管组织体系、监管措施和手段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为电力监管积累了重要经验。毋庸置疑,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都显得无比珍贵。通过实践和探索,使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了问题的所在、不足以及局限,也反映了电力体制改革专业性、政策性非常强的特征,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政策和配套措施,这无疑也是对改革者耐力和智慧的考验。改革后:随着各个配套文件的落地执行以及相关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与实施,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着力构建形成适应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激发市场主体内在活力,实现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一个“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电力市场体制将得到建立和完善。

凡此种种,不再细数…。

因为改革,电力工业取得了巨大成就;深化改革,市场化红利必将全面释放。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需要强有力的推进!改革的道路不会一帆风顺,任何改革和市场设计都需要通过实践而不断完善。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期待新一轮电改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下去,善始善终、善做善成。

延伸阅读:

售电改革:要割电网的“肉” 先想好怎么吃?

政策洞悉:看政策之手如何助力江苏电力直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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