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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必读:《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通知

2015-12-17 08:53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业务电力业务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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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对举报违反电力监管有关规定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实施依据:

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2.《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第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的人员和单位给予奖励。

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违法从事进网作业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责任事项:

1.应当在案件查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告知举报人给予奖励的额度及依据。

2.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金。

3.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署姓名,填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4.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对举报人的奖励信息。

追责情形:

1.《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7号)第十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信息或者隐匿、销毁举报材料,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5号)第三十四条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中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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