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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电改没扣开门 却撬开了一条很深的缝!

2015-12-17 09:25来源:能源与环保作者:武连明关键词:售电市场售电公司售电侧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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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

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从事售电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投资和组建售电主体进入售电市场,从事售电业务。

没有电网?众所周知,现有的售电业务都是电网在做,于是电网提出了参与竞争性售电的想法,于是各种讨论之后,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成了下面的样子: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相关业务

(二)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这意味着什么呢?电网可以参与竞争性售电了。那么,到此是不是说五大电、民营售电公司和电网公司都皆大欢喜了呢?

一个个来说,先接着上面的电网公司开始说。电网是可以参与竞争性售电了,但是,仔细看看下面引用的配套文件: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这说明啥呢?电网的定义从以前的特指两大电网和地方电网外,又有了外延。这其中有两层大的含义,第一,我符合条件我就是电网,第二,各级电网公司间关系变得微妙,这里你要是电力行业的,你就懂我在说什么了。

那么除此之外,电网要兜底,与其竞争性售电业务的关系从配套文件也能看出来,接下来将发生什么。

另外,看看实施细则的那些约束,电网想搞竞争性售电,其实并不容易?因为调度和相对独立的国家级交易中心都在电网,一方面,这是和其他售电主体比,将是电网最大的优势,另一方面,这也成为电网参与竞争性售电的最大的劣势,因为,这带来了新的监管内容,且看《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电网运营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监管]加强对电网运营企业的竞争性售电业务监管,制定办公分离、财务独立、信息隔离等相关工作规范,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十六条[特殊售电企业监管]电网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电网企业应从人员、资金、信息等方面确保市场化售电业务与输配电业务、调度业务、非市场化售电业务隔离。下列情况下,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暂不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

(一)由电网企业现有机构承担电力交易机构职能的;

(二)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电网企业子公司的;

(三)所在地区电力交易机构采取会员制以外组织形式,且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合资组建的;

原标题:【电改解读专辑】新电改配套这一枪,慌了谁?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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