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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环保电价应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2015-12-18 08:30来源:华电集团作者:赵岩关键词:环保电价超低排放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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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电价政策走过了第一个十年,在“中发9号”文之后,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从试点大用户直购电开始,环保电价就开始争议不断,一方面用电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下,煤电厂在参与电力市场竞争中,洽谈的价格往往低于国家批复的价格水平,而煤电厂同样提供的是符合环保要求的环保电量,煤电厂认为这部分电量价格已经低于批复电价,而且同样含有环保成本,却同样要受到环保电价监管的扣罚,使已经降价销售的电量面临收入进一步减少。另一方面,逐年走低的煤电机组发电利用小时,造成更多时段环保投入无法达到排放要求而无法享受环保电价,而环保投入并没有减少,该部分环保成本并没有得到补偿。这两方面都说明环保电价基于成本定价的基础逐步受到了挑战,即便假设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均是含有环保电价的,在强制安装环保设施的法规下,电能的同质性在用户端并不能体现环保电量还是非环保电量,环保电价的象征意义恐怕更多大于实际意义。

另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多头管理造成的监管成本的增加并不适应电力市场化的改革。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标准上存在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规定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并且实行差别对待,超限排放的和淘汰类的要加倍征收而排放值低于排放限值50%的可以减半征收,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排污费的自由裁量行为与环保电价的扣罚不仅是双重扣罚,也严重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增加了企业的经济压力。

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环保部门的总量控制与价格检查部门关于污染物小时排放浓度的监管是否可以相互协调?是否可以改变现在电力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煤电厂发电利用小时不断下降,环保成本不断增加与环保要求日趋严格、环保监管成本不断提高的现状?

在电力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价格改革是核心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对能源领域的价格改革划定了时间表,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这是否预示着环保电价将逐步淡出历史舞台?只需要通过完善标杆电价体系形成公益性调节性电价,通过电力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交易电价,还原电能的商品属性,主要由市场供求调节价格水平就可。

至于煤电厂的污染物排放监管,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煤电厂运行标准和环保监管办法加以解决。首先,要让环保设施真正成为发电主设备的一部分,把环保设施的验收、运行、检修和缺陷消除等均与发电机组相同要求。其次,重点监管煤电厂环保排放,管住煤电厂排放出口,通过排污权交易实现排污总量控制,通过排放限值的监管实现环保标准的提高,通过严格执行统一的环保超限罚款实现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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