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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第三方治理引发的若干思考

2015-12-24 09:01来源:河北环境保护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煤电节能减排燃煤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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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的模式

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模式,是指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治理采用的形式。

综合市、县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情况,经过思考,认为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治理的模式不应当拘于单一的BOT模式,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研究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模式,主要目的是为业主提供更多可选择的治理方式。目前,可供选择的模式主要有:

1、委托运营治理

这种模式下,环境公用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运营设施,治理达标,支付相应费用。受委托单位,主要使用原有的职工,只委派技术人员,保证环境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这种模式可以解决政府技术力量不足、技术人员短缺的问题。

2、BOT

BOT模式下,由投资方投资建设、运营环境公用设施并征收处理费用,经过一定年限,将环境公用设施无偿移交政府。投资方自行招录职工,自行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而政府需要制定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二者需要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种模式,可以有效解决政府资金紧张、技术人员短缺等问题。

3、托管运营

这种模式下,环境公用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交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托管运营,政府按合同约定支付托管运营费用。托管单位,可以继续使用原有职工,也可以招录新职工,向环境公用设施单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这种模式可以更好解决政府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短缺的问题。

4、其他模式

随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开展,会创造出更多有效的治理模式,更好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四、关于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中的法律责任

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中的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环境公用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发生环境事故等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那么,在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政府、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谁来承担呢?

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原则承担责任:

1、按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在环境公用设施第三方治理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环境公用设施单位与环保部门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二是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与环境公用设施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法律上彼此是完全平等的。如果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与环境公用设施单位签订了合同,明确了责任承担方式,按约定办理即可。

2、环境公用设施单位承担责任。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毫无疑问,环境公用设施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没有尽到设施正常运行、排放达标等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则环境公用设施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追偿因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的损失。

3、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根据过罚相适应的原则,按照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还有法律障碍,修改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后方可实行。

4、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完全因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的过错、违法、违规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依法由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这不仅需要大胆改革,更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改革于法有据,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健康发展。

原标题:关于环境公用设施推行第三方治理的若干思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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