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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环保部出重拳 城市规划区禁建燃煤火电项目

2015-12-29 08:5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项目环评火电火电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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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电力网从国家环境保护部获悉,环保部发布了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通知要求,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不予批准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区域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及配套自备燃煤电站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 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

内容如下:

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部组织编制了火电、水电、钢铁、铜铅锌冶炼、石化、制浆造纸、高速公路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如有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新的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优化项目选址选线,提出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强化总量控制、区域削减、以新带老等污染减排要求,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绿色发展。

附件:1.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2.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3.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4.铜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5.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6.制浆造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7.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22日印发

附件 1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含煤矸石)、燃油、燃气、燃油页岩、燃石油焦的火电(含热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以生物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发电项目除外。

第二条 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热电联产项目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同步替代关停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小锅炉。低热值煤发电项目纳入省(区、市)的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低热值燃料来源可靠,燃料配比和热值符合相关要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山东省等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燃煤发电项目,实行了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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