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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煤矿被勒令停产 申请行政赔偿无人理睬

2016-01-11 09:47来源:清远新闻关键词:煤炭企业煤炭生产昌顺煤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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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举报被勒令停产整顿

2011年8月1日,一封举报信被送上陕西省韩城市政府有关领导的案头。

这封举报信中称:韩城市昌顺煤矿不顾党和政府的三令五申,于广大矿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采取欺上瞒下等手段,违法违规生产。

接到举报后,韩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对举报材料做了批示,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进行安排部署。8月2日下午,在煤炭局会议室召开了由煤炭、国土、安监、公安、二煤电业等部门以及企业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会议。针对举报材料反映的问题做了分工,当天还由煤炭局对该矿下了停产整顿通知。

8月3日,相关部门赶到昌顺煤矿进行调查取证。

8月8日,韩城市煤炭局联合国土、安监、公安、二电煤业等五部门就他人举报申请人违规、违法生 产一事做出《关于举报韩城市昌顺煤矿违规违法生产调查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指出,举报材料所反映的六个方面的问题除了第六部分“涉黑事件”因公安机关调查 期间尚未结案外,其他五个方面的问题基本失实。

按道理,举报不属实,昌顺煤矿没有举报人所称的违法违规生产,煤炭局应该通知该矿正常生产,但是这时候相邻的禹昌煤矿却发生了透水事故。全市工作的重心都投入了该事故的救灾工作中。

8月7日,煤炭局判定“由于禹昌煤矿发生透水事故,而昌顺煤矿与禹昌煤矿相邻,且判定水透至昌顺煤矿”,“为了保证禹昌煤矿透水事故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求昌顺煤矿在制定好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以赴配合禹昌煤矿救灾工作。”

煤矿被煤炭局煤监局责令关闭

原以为8.7特大透水事故处理完后,自己就可以恢复生产。韩城市昌顺煤矿矿长王振龙和他的矿工们都这样想,在心里祈祷着政府尽快能把透水事故处理完毕。

2012年3月19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监察局”)做出陕煤安局发(2012)58号《关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桑树坪煤矿“8.7”透水事故有关问题报告》,该报告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8.7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禹昌煤矿违法越界、昌顺煤矿违法超层越界开采导致,该报告提请省政府责令渭南市政府对禹昌、昌顺煤矿实施关闭;陕西省省副省长在该报告上签字“请渭南市政府对两矿实施关闭……”。

随后,煤矿监察局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陕煤安局发(2012)252号《关于注销韩城市桑树坪镇昌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该通知注销了昌顺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要求渭南市监察分局督促县煤炭管理部门关闭昌顺煤矿;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煤炭安全局”)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陕煤局发(2012)206号《关于注销韩城市桑树坪镇昌顺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该通知注销了昌顺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并要求渭南市煤炭局督促韩城市煤炭局对该煤矿进行关闭。

2012年12月24日,韩城市煤炭局作出韩煤发(2012)118号文件《关于对韩城市禹昌煤矿等两矿井实施关闭的通知》要求对两煤矿关闭。

韩城煤炭局行政行为被法院撤销

昌顺煤矿证照齐全,手续合法,原来设计年生产能力为6万吨。在2010年申请技术改造,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达到年生产能力为9万吨的企业。数十年来被省、地、市有关部门多次评为“先进单位”和“安全生产单位”,为韩城市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王振龙怎么也想不通,郁闷中病倒在床上。

2013年元旦刚过,王振龙就委托律师先后对韩城市煤炭局、煤矿监察局、陕西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

在对“韩城市煤炭局韩煤发(2012)118号文件”提起行政诉讼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潼关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此案。2013年5月16日,潼关人民法院受理并立案。

2013年7月16日,潼关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10月23日,法院作出(2013)潼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撤销了韩城市煤炭局作出的韩煤发(2012)118号文件。该判决书中亦确认“申请人在2011年8月3日被韩城市政府责令停产,至今该矿一直未生产经营”。

2013年11月13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昌顺煤矿诉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地矿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所发的“陕煤安局发(2012)252号文件《关于注销韩城市桑树坪镇昌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 为,且原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该通知作出前由被告暂扣,之后,被告也没有实施实际的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通知对原告的权力义务并没 有产生实际的影响,随后,做出了驳回原告韩城市桑树坪镇昌顺煤矿的起诉的判决。

同时,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也就昌顺煤矿诉陕西省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矿行政纠纷一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陕西省煤炭安全监督管理局所发的陕煤局发字(2012)206号《关于注销韩城市桑树坪镇昌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 且原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通知作出前已经失效,之后被告也没有实施实际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该通知对昌顺煤矿的权力义务并没有产生实际 的影响,因此驳回了昌顺煤矿的起诉。

昌顺煤矿不服上述两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均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标题:煤矿被勒令停产 申请行政赔偿无人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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