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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2016-01-12 09:44来源:内蒙古发改委关键词:能源管理节能降耗节能减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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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

2.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需满足以下要求:

(1)按照同类可比原则,能源效率在自治区同类公共机构中处于领先水平。能效“领跑者”指标应逐年提高。

(2)“十二五”期间均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未使用落后的用能设备和产品。

(3)建立了完善的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管理体系,在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中节能管理水平领先。建立了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要求。

(4)年能源消费量一般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5)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入围和发布

1.入围方式

自治区能效“领跑者”的入围采取“自愿申报、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方式。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由企业向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统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把关,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节能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围企业名单。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由公共机构向自治区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把关后,联合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确定入围机构名单。

2.公示与发布

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和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入围名单及能耗、能效指标等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质监局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能效“领跑者”名单及能耗、能效指标进行公告。高耗能行业、公共机构、用能产品能效“领跑者”每年发布一次。

(三)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

在执行国家能效“领跑者”制度激励政策的基础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自治区激励政策,鼓励能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

1.授予自治区能效“领跑者”称号

对入围企业(单位)授予“内蒙古自治区能效‘领跑者’”称号,鼓励入围企业在品牌宣传、产品营销中使用能效‘领跑者’称号,可在企业(单位)显著位置标注“内蒙古自治区能效‘领跑者’”字样。称号有效期为一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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