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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电改综合试点将去往何方?输配售主体或将调整?

2016-01-21 07:5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主体电力市场电力交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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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市场主体注册、变更与注销管理

6.1市场主体注册

6.1.1各市场主体需进行基本信息注册,售电主体基本信息包括:电站名称、装机容量、国家批复上网电价等;购电主体基本信息包括:用户名称、账号、最高用电电压等级、电价、基金及附加等。

6.1.2交易机构对市场主体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

6.2市场主体变更市场主体注册完成后需要进行基本信息变更,须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更改。

6.3市场主体注销恶意扰乱市场的市场主体,第一次进行通报,第二次注销此市场主体的交易资格。

7、附则

7.1市场主体遭遇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免责。

7.2本细则由交易机构负责解释。

7.3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执行。

附件3

2015年市场化交易电厂基数电量方案

一、年度基数电量确定原则

(一)2014年10月后投产且220kV以上并网的电厂不分配基数电量。

(二)昆明电厂有供热需求,全年按单机20万千瓦(16万基本负荷+4万供热负荷)安排发电。

(三)2014年已参与市场化交易但在2004年以前投产的大朝山电厂基数电量按2014年基数电量分配。

(四)除上述电厂外其他所有参与市场化水电厂和火电厂按装机容量等比例分配原则确定年度基数电量。基数电量计算方法是:基数电量折算利用小时 =(市场总需求预计电量折算到发电侧 -风电及光伏电厂发电量-不参与市场化交易所有水电及其他小电电量-参与市场化交易预计电量-昆明电厂、大朝山电厂基数电量)/(所有参于市场化电厂装机容量-昆明电厂装机容量-2014年10月后投产且220kV以上并网的电厂装机容量-大朝山电厂装机容量)。

二、年度基数电量月度分配原则

水电厂年度基数电量月度分配按各水电厂充分参与系统优化调度的月度发电能力比例分配,各水电厂2015年发电能力按澜沧江流域来水较多年平均偏枯1成,金沙江流域来水较多年平均持平,其他流域按偏枯2~4成考虑,水电厂各月分配基数电量见附表1。火电厂年度基数电量月度分配在汛期按保证电网供电安全及水电充分吸纳基础上安排,其他基数电量安排在枯期,总体上保证各电厂之间在丰、平、枯季节利用小时数相当,火电厂各月分配基数电量见附表2。各电厂因机组故障检修、缺煤等自身原因未能保证当月基数电量完成,在后期不予增补;因其他客观原因(如来水偏枯、电网检修等),交易机构按月跟踪调整尽可能完成年度基数电量。

附表1

水电厂分月基数电量表(单位:亿千瓦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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