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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内部下发(全文)

2016-01-21 16:0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市场化电力交易售电主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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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交价格

价差=购电折价-售电申报价,购电折价=购电申报价-输配电价-线损电价-基金及附加。

售电成交价(Pd)=售电申报价

购电成交价(Fd)=购电申报价

购电成交价和售电成交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全部纳入交易调剂账户。

(五)框架协议外西电东送电量交易

1、交易周期

月度交易。

2、准入条件

(1)售电主体

第三类优先电厂。

(2)购电主体

框架协议外的增送电量,由交易中心进行挂牌。

3、交易方式

(1)挂牌、摘牌

增送电量的挂牌价格在框架协议内西电东送电量挂牌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价格增幅或降幅由云南电网公司提交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对框架协议外的增送电量进行挂牌,电厂摘牌。

(2)成交规则、成交价格

增送电量的成交规则和成交价格(P5)同框架协议内西电东送电量挂牌交易。

(六)合约转让交易

合约转让交易开展月度交易,分为事前合约转让交易和事后合约转让交易。

2、事后合约转让交易

事后合约转让交易开展水水强制置换合约转让交易、合约协商转让交易和水火强制置换合约转让交易。

月度交易执行完毕后,未完成合约电量的电厂与超发电厂按以下次序开展合约转让交易。

(1)水水置换合约转让交易

事后水水置换合约转让交易仅在每年的6-10月开展。

在事前水水置换合约转让交易中,若其他电厂摘牌电量小于有调节能力电厂挂牌电量,有调节能力电厂实际少发电量(以下简称“差额电量”)按其交易加权均价(P8)由其他实际超发电厂承接。当所有电厂实际超发电量之和大于差额电量时,承接电量=差额电量×电厂实际超发电量/所有电厂实际超发电量之和;当所有电厂实际超发电量之和小于差额电量时,电厂实际超发电量即为承接电量。其他电厂需在后期将承接电量按当期自身各类西电东送电量交易和省内市场电量交易成交电量的加权平均价(P9)偿还给有调节能力的水电厂。

(2)合约协商转让交易

1)交易方式

有超发电量的电厂自愿与因自身原因导致少发的电厂或因系统需要导致少发的火电厂进行合约转让交易。

2)成交价格

合约协商转让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卖出合约方成交价格为P10(价格不得高于自身各类西电东送电量交易和省内市场电量交易成交电量的加权平均价),买入合约方的价格为P11。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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