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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丨《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内部下发(全文)

2016-01-21 16:0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市场化电力交易售电主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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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火强制置换合约转让交易

1)交易方式

经合约协商转让交易后,仍存在少发的火电与仍存在超发的水电厂进行事后水火强制置换合约转让交易。当所有水电厂实际超发电量之和大于火电厂少发电量时,承接电量=火电厂少发电量×水电厂实际超发电量/所有水电厂实际超发电量之和;当所有水电厂实际超发电量之和小于火电厂少发电量时,水电厂实际超发电量即为承接电量。未进行转让交易的电量视为偏差电量,按偏差电量的考核方法进行结算。

2)成交价格

卖出合约方(火电)成交价格(P12)为其省内市场电量交易加权平均价格的80%。当P12的价格大于买入合约方目录电价时,买入合约方的成交价格(P13)等于买入合约方目录电价,价差收益纳入交易调剂账户。

(七)月度预招标

交易中心公布月度集中竞价交易中发电侧的最低成交价(P16')和平均成交价(P16'')。

电厂申报增发电量价格,申报价格限定在P16'和P16''之间。电厂月度预招标的申报价格作为调度机构安排发电计划的依据之一。

参与月度预招标的电厂,进行事后合约转让交易后仍存在的超发电量,按其月度预招标的申报价格(P16)结算。

未参与月度预招标的电厂,进行事后合约转让交易后仍存在的超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最低成交价(P16')结算。

三 、结算

(一)购电主体结算

1、结算原则

(1)保障性用户按目录电价和月度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

(2)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首先进行日前交易电量的结算和偏差考核,其次进行月度交易电量的结算和偏差考核。

2、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的结算步骤与偏差考核

(1)日前交易结算

1)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次日实际用电量Urd大于日前交易成交电量Ud时,日前交易结算电量即为日前交易成交电量,超过日前交易成交电量的部分,计入月度交易用电。

2)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次日实际用电量Urd小于日前交易成交电量Ud时,日前交易结算电量即为实际用电量。

3)根据日前交易各日的实际结算电量和成交价格,计算加权平均价(Fd),加权平均价与累计结算电量(Ud)的乘积即为日前交易电费;未完成的日前交易电量按0.03元/千瓦时的价格支付违约电费。

(2)月度交易结算

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月度用电量Ur扣减日前交易累计结算电量Ud作为月度交易用电量Urt(含年度双边合同当月分解电量,下同)。即:Urt=Ur-Ud。

当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月度交易用电量Urt小于年度双边合同当月分解电量Ug时,Urt即为双边合同完成电量,Urt和双边合同偏差电量(Ug-Urt)由购售电主体依据合同约定自行结算。市场用户和售电企业月度交易实际用电量Urm(不含年度双边合同当月分解电量,下同)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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