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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内部下发(全文)

2016-01-22 09:07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主体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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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方式

(1)挂牌

挂牌价格(折算至发电侧)根据框架协议内西电东送电量的送出价格倒推确定。

挂牌电量=框架协议内西电东送电量-max[0,(非竞争性售电主体发电量预测值 -保障性用电量预测值)]

(2)摘牌方式

电厂申报摘牌电量和摘牌价格。电厂摘牌价格不得高于挂牌价格和其目录电价。

(3)成交规则

摘牌价格低的电厂优先成交。摘牌价格相同时,按摘牌电量的比例进行成交。

(4)成交价格(P2)

(四)省内市场电量交易

1、交易周期

年度交易、月度交易和日前交易。

2、准入条件

(1)售电主体

竞争性售电主体。

(2)购电主体

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节能减排要求的全部专变工业用户(包括中小微企业)。

符合日前交易标准的用户名单由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名单内用户自愿参与日前交易。名单外用户自愿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满足计量要求的方可参与日前交易。

3、交易方式

(1)年度交易

1)汇总年度双边合同

购售电主体根据《云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云发改能源〔2014〕1188号)文件签订的年度双边合同,须在规定的关闸日之前提交至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2)集中竞价预交易

年度集中竞价预交易按月申报、按月成交。年度集中竞价预交易的申报数据作为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数据的约束条件,成交结果不作为结算依据。

(2)月度交易

月度交易依次开展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

1)集中竞价交易

① 竞价申报

各购售电主体月度集中竞价的申报电量只能在年度分月申报电量的70%-130%内进行调整。售电主体的报价上限价格为其目录价格,报价下限价格为0.12元/千瓦时。

② 成交规则

第三类优先电厂首先成交。第三类优先电厂成交之后,若有电量缺额,由非优先电厂进行成交。

按购电主体申报电量由大到小确定用户侧成交顺序,申报电量相同时,申报价格高的用户排序在前。然后按购、售电主体价差从大到小原则确定成交对象、成交电量和成交价格,价差为负不能成交。

价差相同时,按以下原则成交:

一个用户与多个电厂价差相同,当用户申报电量大于(或等于)电厂申报电量之和时,按电厂申报电量成交;当用户申报电量小于电厂申报电量之和时,按照电厂申报电量比例分配用户申报电量。

多个用户与多个电厂价差相同,当电厂申报电量之和大于(或等于)用户申报电量之和时,按电厂申报电量比例分配用户申报电量;当用户申报电量之和大于电厂申报电量之和时,按用户申报电量比例分配电厂申报电量。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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