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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急先锋:售电成电改宠儿 众家评点谁说对了?

2016-01-28 09:2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急先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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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建设层面,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第一,重新制订《电力法》,并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配套法规相衔接,形成涵盖电力供应、消费、技术、体制诸方面的电力法规体系。第二,新《电力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应由过去的“加快发展、保障供应”转向“绿色低碳、节能优先”,绝不是仅仅在原来基础上的文字增删修订,而应作“革命性”的重塑。第三,应当在新《电力法》中做到四个明确:明确建设能源节约型社会中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明确国家电力工业综合资源规划设计主体的法律定位;明确电力市场主体各自的法律定位,尤其是规定电网企业强化公用事业的性质以及作为IRP实施主体的功能定位;明确保障、鼓励分布式发电、微电网和智能化电网大力发展的相关条款。第四,尽快出台与新《电力法》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实施保障机制。(来源:能见派)

【刘纪鹏】

电力改革最应该反什么样的垄断?

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打破垄断吗?如果以打破垄断为目标,我们的电力体制改革将走向何方?又会带来什么后果?刘纪鹏在《大船掉头:我与国电公司的五年》中写道,垄断不能与全国联网相对立;全国联网需要一个实实在在的国网公司;明确推进电力改革的责任主体;电力垄断源头在于审批制度,电力反垄断的重要内容是摒弃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旧的行政审批制是当前电力改革反垄断的重中之重。

实际上,在中国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三种改革思路:

第一种是横向分割,即按区域形成分割成若干个发、输、配电一体化的电力公司集团。就中国的实情来说,横向分割也就是要承认目前互不相连的东北、华北、华东、华中和西北等五大区域网和五六个独立省公司网共十一二个各自分割的电网格局,以五六个局域网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让它们互相自由竞争。

第二种则是纵向分切,即按电力本身的特点将发、输、配、售电四环节彻底分开,国电公司不要既搞发电又搞电网,而是先把厂网分开,让电厂彻底分出去,再将输电网和配电网分开,同时培育私人售电公司,最终国电公司自然演变为一个只管全国输电网的国网公司,统一规划建设各大独立网间的联络线,最终实现全国联网,在全国联网的基础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让电源竞价上网,而输电作为自然垄断行业采取收过网费的方式,最终构造一个电源竞价上网的竞争平台,让发电商相互竞争,形成全国市场,成立国网公司,打破区域垄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最终将消费电价降下来。

第三种是既横向分割又纵向分切的“破碎式”改革模式。前两种方式在其他国家的电力体制改革中都能找到实例,然而我们却非常痛苦地发现当时中国出现了第三种思路,即既纵向分切又横向分割的“破碎式”改革。它将国电公司的经济垄断当成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的根源,要求拆分国电公司,一下子把整个电力行业从垄断状态推进到肢解状态。这看起来很过瘾,迎合了人们反垄断的心理,但实际上是非常不可取的,改革的风险非常大。

我认为,在探讨中国电力体制下一步改革方向这一重要问题时,一定要根据电力企业的特点,要以对电力工业垄断属性的正确认识为前提。中国“破碎式”改革模式的出现正是由于对中国电力工业垄断属性的认识出现偏差造成的。

在我看来,中国电力行业存在三种既要明确界定又要加以区分的垄断形态,即自然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只有在了解这三种垄断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界定中国电力行业的垄断属性,从而找出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

自然垄断是指在某一行业中一个厂商生产的产品总成本低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生产该产品的成本之和,即我们常说的“1大于2”。

经济垄断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中拥有绝对或者相对经济优势地位,从而产生限制其他经济主体进入市场的可能。它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以及康采恩四种。

行政垄断是地方政府或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凭借政府行政权力所形成的垄断,具有强制性,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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