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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征求意见(全文)

2016-02-22 13: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锅炉脱硫脱硝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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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法,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沿用:珠三角地区要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及10蒸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新增:2017年底非珠三角地区淘汰城市建成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淘汰落后高耗能锅炉。

4.集中供热,替代分散供热锅炉。

沿用:到2017年,全省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相应关停供热区域范围内分散供热锅炉,园区内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力争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达到70%以上。

新增:建设集中供热项目替代高污染燃料锅炉,供热区域内分散供热锅炉必须在集中供热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关停,并与园区集中供热管网连通;积极一到用热企业集聚发展。

5.技术支撑,确保在用锅炉稳定达标排放。

沿用:不能稳定达标的在用锅炉要尽快开展烟气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提高治理效果,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新增:加大节能改造力度,到2017年底,在用锅炉基本达到能效标准限定值要求;加强在线监测建设,20蒸吨/小时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以上热水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和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广东)的广东省能源计量数据公共平台联网。

6.规范管理生物质能锅炉和气化项目。

沿用: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在生物质原料供应(来源、品质)有保证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和生物质气化燃气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

新增:明确燃料使用要求、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锅炉运行管理要求。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对方案实施期间为2016-2018的说明。

本方案的实施时间为2016-2018年,主要考虑原有锅炉整治的政策依据为《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2015年)》(粤环〔2012〕75号)、《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3〕47号),其中《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2015年)》、《广东省“十二五”后半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的通知》有效期间均到2015年,因此本方案起始时间为2016年。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工作目标设定为2017年,《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有效期也到2017年,2018年将对两个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为保证和综合性文件有效衔接,本方案有效期截至2018年。

(二)对方案不附整治项目清单的说明。

由于我省锅炉众多,分布广泛,从2007年污普-历年环统-2012年《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2015年)》实施-2014年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锅炉清单准确率一直饱受各地环保部门诟病,且环保部在最近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2015、2016、2017年每年都要“对地区燃煤锅炉清单进行持续动态更新,合理安排年度淘汰计划”。因此本方案不附整治项目清单,根据每年工作完成情况和燃煤锅炉清单动态更新情况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方案中明确年度任务。

(三)对生物质能锅炉整治要求的说明。

生物质燃料完全燃烧时产生的污染物明显少于不完全燃烧时产生的污染物,燃料质量好坏对氮氧化物的影响也很大。所以在采用不掺杂掺假的农林废弃物作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并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对减少生物质能排放至关重要。目前我省生物质燃料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技改不规范,存在生物质直燃、掺杂原散煤或劣质粘结剂、燃烧不充分等问题,因此必须规范使用生物质燃料锅炉,我省已出台《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2)和《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1510-2014)两个推荐性标准,并已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方案中援引两个标准规范生物质能市场,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成分、热值和商品标识要求参考表》作为方案的附件,在全国率先开展对生物质燃料质量进行规范的尝试。

(四)对锅炉标准实施和修订的说明。

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于2010年发布实施,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要求珠三角地区新建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用燃煤锅炉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我省锅炉大气污染排放项目分不同时段交互执行GB13271-2014、DB44/765-2010更加严格的标准,排放限值交错取值情况复杂,且使我省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控制管理陷入尴尬的困境,为适应我省更加严格的大气环境管理需要,有必要对DB44/765-2010进行修订,从严控制SO2、NOx和烟尘的排放。

七、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

方案先征求了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政府及省直有关单位意见,收集意见65条(其中8条无意见)。其中采纳37条,部分采纳14条,未采纳意见6条;后又再次征求拟联合发文的三个省直单位意见,收到意见4条(其中1条无意见),其余3条意见全部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部分地市认为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任务重。

对此,方案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对方案进行了修改,要求重点控制区2015年底前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使用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其他地区的城市建成区在2016年、2017年分期淘汰。同时,将重点控制区10蒸吨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的任务要求修改为“力争在2016年3月底前基本淘汰建成区以外的10蒸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要求更加弹性。

(二)部分城市认为方案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排放要求过严。

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于2014年11月7日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2014年11月26日国家又出台了《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20号),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对此,本方案要求在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参照在用燃气锅炉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粤环〔2014〕98号)要求一致。同时参照《国家能源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520号)要求,严格要求新建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达到示范项目的排放标准,即达到或优于现行的天然气排放标准,以防止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乱改乱烧现象。该要求已征求规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建设企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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