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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印发(全文)

2016-03-08 13:5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火电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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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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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职责分工

省生态环保厅:

(一)负责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承担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公室职责;

(三)指导各市县对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进行监管、检测,对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进行管理,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管理现场检查和执法,对企业料场堆场扬尘进行治理,对秸秆禁烧现场进行检查和督查,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治理,指导各市县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指导各市县做好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等工作。

(四)协助做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检测;

(五)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

(一)指导各市县产业结构调整与空间布局优化;

(二)指导各市县做好能源结构调整,提高清洁能源占比,实施全省充电站(桩)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

(三)协助推进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工程;

(四)负责全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

(五)指导各市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

(六)负责指导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循环经济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推进第三方治理等工作;

(七)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一)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原则,科学制定城乡规划,优化城市用地布局;

(二)指导各市县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建成区物料堆场扬尘控制,建筑节能及供热计量等工作;

(三)指导各市县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四)指导各市县做好建成区露天烧烤取缔;

(五)指导各市县做好城市道路机械化吸尘洒水等扬尘防控监管以及建成区裸露地面扬尘治理;

(六)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负责职责内的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清理,落后工艺取缔和落后产能设备(含燃煤锅炉)淘汰,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工作;

(二)指导各市县做好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石化化工企业VOC综合整治;

(三)指导燃煤电厂节能改造,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冷)设施建设;

(四)负责引导和鼓励企业对尾矿资源进行利用;

(五)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公安厅:

(一)指导各市县“黄标车”淘汰及限行,淘汰黄标车的流向监管等工作;

(二)指导各市县烟花爆竹的禁放、限放以及高香燃烧;

(三)指导各市县环境违法刑事案件立案查处工作;

(四)指导各市县未遮盖渣土运输车辆等违规上路车辆查处;

(五)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一)指导各市县做好施工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油气(油罐车)回收治理,淘汰市区剩余柴油公交车、交通运输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工作;

(二)指导各市县港口作业扬尘管控,码头岸基供电设施建设和规划;

(三)协助未遮盖渣土运输车辆等违规上路车辆查处;

(四)负责对口工作的方案制定、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和考核工作。

省财政厅:

(一)负责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财政资金投入;

(二)指导各市县落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三)负责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的资金配套工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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