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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印发(全文)

2016-03-08 13:5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火电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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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煤炭、油品管控。

1.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工作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灰份高于20%、硫份高于1.5%、热值低于4000千卡/千克的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全省除建材外禁止使用煤矸石,建成区禁止散烧煤炭。

考核标准:全省禁止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煤矸石和煤炭散烧符合上述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质监局。

2.优质油品供应。

工作要求: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考核标准:按时供应符合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随机抽检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管辖区内加油站,油品合格率应为100%。各类发动机燃料均符合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工作要求: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地方政府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考核标准: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

(八)工业大气综合整治。

1.强化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

工作要求:实施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加强对国控和省控大气污染源排放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废气排放监督性监测,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立超标排污企业的黑名单制度。

考核标准:国控和省控大气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对不达标企业及时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

2.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工作要求:2017年,现有燃煤电厂(不包括自备热电锅炉),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新建燃煤电厂全部执行超低排放限值(燃气轮机组限值),到期不能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必须关停。

考核标准:按期完成以上任务。

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工业企业堆场扬尘防治。

工作要求:工业企业贮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堆场应当密闭;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考核标准:按以上要求防治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生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4.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冷)。

工作要求:到2017年底,工业园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通过电厂机组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项目建设集中供热(冷)设施。各市县2016年6月底前制定园区集中供热实施计划和现有分散燃煤锅炉的淘汰替代方案。

考核标准:按时完成以上任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环境污染有奖举报。

工作要求:2016年6月前,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排污企业偷排偷放、城市不文明施工、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秸秆露天焚烧、非法熏烤槟榔等环境违法行为。公示各类污染源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信箱以及微信举报平台;为方便群众投诉,开展环境行为“随手拍”群众活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限时查处和反馈。设置曝光台,对环境污染行为及时曝光。营造全民参与、社会化治污大格局,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考核标准:2016年6月前,公示有奖举报电话、信箱及微信举报平台,查处及时,奖励到位,形成社会各方面参与度高,举报方便的有奖举报制度。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和信息发布。

工作要求: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每个环境空气自动站均应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运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经费,加强质量保证和控制,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及时在政府办公区、旅游风景区及地方门户网站发布地区空气质量信息。

考核要求:全年数据有效率达到国家要求,考核比对和环境空气自动站的运行维护符合要求,运行维护经费落实。信息发布满足《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办法》要求。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成立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领导小组,由毛超峰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生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民宗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南海事局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保厅,具体负责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导和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评估总结会,每年对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公开。

(二)狠抓落实。

各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点部门分工方案》、《海南省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关于切实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以及《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对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上报自评结果。

2016年3月底前,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市县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结合《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制定更为详细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工作方案,建章立制,摸清现状,找准问题,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联防联控,确保顺利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

(三)做好监督考核。

2016年3月底前,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公室组织省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完成各市县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现场考核,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2016、2017、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考核, 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四)加强通报约谈问责。

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时进行通报,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或大气污染防治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未按期完成其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任务的,由省政府直接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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