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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给煤炭清洁利用“立规矩”

2016-04-06 08:5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文硕 高庆忠关键词:燃煤发电煤炭行业煤炭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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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煤场管不好,最高可罚3万元

由于受气候等因素的影响,春季我国北方地区的地表极易起尘土,因此防治扬尘成为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内容,而物料堆场是扬尘防治的重点场所之一,其中就包括储煤场。

为加强对储煤场地的监督与管理,《办法》规定,聊城市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储煤场地(包括经营性储煤场地、燃煤单位储煤场地、洗选加工企业储煤场地以及企业自有的铁路专用线储煤场地和铁路转运站储煤场地)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办法》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布局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集中住宅区等周边和河流两侧两千米范围内禁止建设经营性储煤场。已建成的储煤场地经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可纳入聊城市储煤场地规划。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规划建设(新建、改扩建)2处~3 处经营性储煤场地,引导煤炭经营企业统一入驻经营。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把清洁煤配送中心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储煤场地监督管理,依法规范储煤场地建设和运营。

《办法》规定,储煤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储煤场地和进出道路必须硬化;储煤场地周边设置挡风墙、防风抑尘网等设施,防风抑尘设施要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两米以上(全封闭储煤场地除外);场地内设置足够数量的固定或移动式喷淋设施;场地出口设置固定的车辆冲洗装置;场地周边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回收喷淋及煤堆渗出的煤泥水;储煤场地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

对于储煤场地不符合本市布局规划要求违法建设的,聊城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储煤场地未设置防尘、抑尘设施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未设置车辆进出清洗设施的,依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控煤质,加强监管运输使用环节

煤炭在装卸、运输的过程中会产生煤尘,对周边的大气环境等造成污染,大量的散煤燃烧也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为减少这些因素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办法》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规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是煤炭质量的责任主体,对其经营、加工、使用的煤炭质量负责。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和煤质检测信息,并保留两年。

原标题:聊城给煤炭清洁利用“立规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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