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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给煤炭清洁利用“立规矩”

2016-04-06 08:5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王文硕 高庆忠关键词:燃煤发电煤炭行业煤炭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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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企业在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应当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机动车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燃煤单位应当配套建设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物采取控制性措施,不得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鼓励经营企业、燃煤单位对煤炭进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和清洁利用效率。

对于未按照要求经营和燃烧煤炭的单位或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办法》要求全市经营和燃用煤炭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指标,禁止高硫分、高灰分劣质煤炭在本市经营和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

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应当逐批次检测煤质,并于每月 5 日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报送上一月煤质检测信息。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汇总后,每季度首月 10 日前向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煤质检测信息。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煤炭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散煤的燃烧对雾霾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为规范散煤使用,减少污染排放,《办法》规定全市散煤使用采取配送制,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根据散煤使用区域布局,合理规划建设 1个~3 个洁净煤配送中心,对全市居民生活、型煤加工以及没有采取脱硫除尘措施的燃煤单位实行统一配送,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民用洁净煤配送量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市财政根据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补贴情况给予补助。

原标题:聊城给煤炭清洁利用“立规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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