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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十八年反思与展望——2000年电改主导权易手

2016-04-18 08:37来源:和讯网作者:刘纪鹏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电力行业国电公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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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对《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草案)》的意见

国家计委主导的电改协调领导小组的成立使电力体制改革的思路发生了转换。过去国电公司提出的改革方向主要是以“全国一张网”为前提进行电力的市场化改革。然而新成立的国家计委主导的电改协调领导小组则主张打破国电公司垄断,拆分国网,横向组建区域性的大区网公司。2001年4月30日,电改协调领导小组将一份综合了各方意见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草案)》上报国务院。其要点如下:

(1)根据厂网分开的原则,在国电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中,华能公司改组为独立发电企业,其余重组为三至四个各拥有4000万千瓦左右发电容量的发电公司。

(2)设立国网公司及华北(含山东)、东北(含内蒙古东)、西北(含新疆)、华东(含福建)、华中(含川渝,代管西藏)和南方(含海南)六个区域电网公司,国网公司和各区域电网公司分别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同时规定,国网公司由国务院授权为六大区域电网公司的出资人代表,当条件具备时,将西北与华北、华中与华东合并,最终形成四大电网公司,并实现全国联网。区域电网公司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区域内的现省市公司改组为分公司或者控股的子公司,负责经营当地的输配电业务。

(3)国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在六个区域电网公司的管理中履行中央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受国家委托处理区域电网公司生产中需网间协调的问题,对全国电力系统建设、生产、运行的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管理。

这个草案拿出来后,国务院要求征求各方意见,很多人一看就批评其为“看不懂”。我第一次见到该草案是在国电公司。当时谢松林副总给了我一份草案复印件,让我提意见。我看完之后认为其中存在诸多不足,便于2001年4月22日写就《对〈电力体制改革方案(草案)〉的六点意见》一文,并交给了谢总。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草案设计思路混乱,责任主体不明。首先,草案处处体现了执笔人的复杂心态,既体现了其改革和倡导竞争之形象,如在国网公司和区域电网公司的上市问题上和对电网“一分为六”,又担心承担改革的风险,而构造一个形式上的出资人——国网公司,在架空它的同时又让其承担改革的风险和电力安全稳定运营的责任。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主持改革者必须承担改革的风险和责任,这是必须要强调的。其次,由尚未成立的电监会来领导实施整个改革,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既混淆了电监会的工作性质,又让电监会在前台承担改革的风险,最终电监会必然是荒了自己的田,又种坏他人的地,难以收场的风险极大,真不知到那时国家计委又会如何解释其改革方案。再次,以国家计委为首的改革者既不承担改革和安全稳定运营的风险,又要主导改革思路并推行“破碎式”改革,这必然会导致难以实施的现实。这只能说明方案制定者不相信国电公司作为改革的主体,而又要让电监会承担改革的风险,让今后成立的国网公司承担安全运营的责任,如此用心令人难以理解。

我认为,由国电公司作为改革和安全运营的主体,从国电公司成立以来的历史来看,其是完全胜任的:安全稳定运营,效益逐年上升,改革思路明确,先厂网分开,主辅分离,再厂网两头分工负责,电源方分割成若干大型电源集团,电网方从电价入手,实现电网输、配、售的逐步分离,有统有分,责权利一致,稳定渐变,在稳定中改革,改革中发展。

第二,电网重组模式及实施步骤不可行。方案制定者无视电力产品和产业的基本特点和国际电力体制改革的基本走势,既纵向分割,又横向分拆,这种“破碎式”的改革风险极大,加上无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只能说明方案制定者非专业人士的特点和长期以来旧体制下制定方案者对方案不负责任和急于求成的心态。尤其是在作为核心问题的电网拆分上,表面上国家计委主导的电改小组同意暂时保留国电(网)公司,但无论从本质上还是目标模式上,都是要推行“0+4”方案。首先,草案中所谓“1+6”实际上是“虚一实六”,问题颇多,既要求国网公司承负六个区域电网公司的出资人代表,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又让六家电网公司分别在国家计划单列,让其将近期盈利及折旧用于本区域电网建设,这是矛盾的。世界上没有这样被架空的出资人,还要在一旦发生问题时替国家计委承担这一改革方案的骂名。总之,制订方案者永远主动,永远不担责任。建议有关方面应认真研究一下我国公司法和民法对所有权和出资人的完整定义,尊重法律规范性,不要搞权大于法和在制定政策时任意作出对法律术语不合法的定义,那样必将造成新的混乱,难以落实。

原标题:2000年电改主导权易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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