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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丨五部门联合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全文)

2016-04-18 09:4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超低排放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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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网源协调

第二十三条热电联产项目配套热网应与热电联产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热网,应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 号)有关要求进行改造。鼓励热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背压热电机组,鼓励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参与热网的建设和经营。

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与供热锅炉协调规划、联合运行。调峰锅炉供热能力可按供热区最大热负荷的25%-40%考虑。热电联产机组承担基本热负荷,调峰锅炉承担尖峰热负荷,在热电联产机组能够满足供热需求时调峰锅炉原则上不得投入运行。

支持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配套建设或兼并、重组、收购大型供热锅炉作为调峰锅炉。

第二十五条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供热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整合当地供热资源,支持配套热网工程建设和老旧管网改造工程,加快推进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尽早实现各类热源联网运行,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充分发挥热电联产机组供热能力。

第五章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同步推进,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热电机组替代关停。

加快替代关停以下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 兆瓦)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中城市20 蒸吨/小时(14 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除确需保留的以外,其他单台容量10 蒸吨/小时(7 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锅炉;单机容量10 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小热电机组。

第二十七条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原则上应予以关停或者拆除,应关停而未关停的,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

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确有用热刚性需求的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要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加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十八条严格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严格按照《建设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 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

热电联产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现役燃煤热电联产机组要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未达标排放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放要求。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要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第六章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鼓励各地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和各种全部利用汽轮机乏汽热量的热电联产方式满足用热需求。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建设容量不受国家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限制。电网企业要优先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确保机组与送出工程同步投产。

第三十二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本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质量控制目标、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民生用热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鼓励民生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发展的电价政策。

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容量电价以各类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平均投资成本为基础,主要用于补偿非供热期停发造成的损失。电量电价执行本地区标杆电价。

第三十三条热电联产机组的热力出厂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考虑其发电收益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的原则,依据供热成本及合理利润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市场化煤热联动机制。在考虑终端用户承受能力和当地民用用热需求前提下,热价要充分考虑企业环保成本,鼓励制定环保热价政策措施,并出台配套监管办法。深化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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