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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丨五部门联合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全文)

2016-04-18 09:4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热电联产超低排放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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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推动热力市场改革,对于工业供热,鼓励供热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供热价格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直管到户”的供热企业要负责二次热网的维修维护,费用纳入企业运营成本。

第三十五条支持相关业主以多种投融资模式参与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鼓励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企业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精神,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域内的用户售电和售热,售电业务按合理负担成本的原则向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

第三十六条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则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开展电力市场的地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暂不参与市场竞争,所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并按政府定价结算。抽凝热电联产机组参与市场竞争,按“以热定电”原则确定的上网电量优先上网并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市场化调峰机制建立前,抽凝热电联产机组(含自备电厂机组)应提高调峰能力,积极参与电网调峰等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鼓励热电机组配置蓄热、储能等设施实施深度调峰,并给予调峰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配置蓄热、储能等调峰设施的热电机组给予投资补贴。

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政府要继续按照“公平无歧视”原则加大供热支持力度,相同条件下各类热源应享有同等的支持和保障政策。

第三十九条鼓励热电联产企业兼并、收购、重组供热范围内的热力企业。鼓励拥有供热锅炉、热力管网的热力企业采用股份制方式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相应关停小型供热锅炉。

第四十条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建设的调峰锅炉,或项目投资主体兼并、重组、收购的调峰锅炉,其生产运行所需电量可与本企业上网电量进行抵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会同经济运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门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的前期、建设、运营、退出等环节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热电联产机组各项条件满足有关要求。

每年一季度,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将本地区上年度热电联产项目投产、在建、规划情况报告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四十二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会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制度,定期对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重点检查煤炭等量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等落实情况。

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按要求应配套关停燃煤锅炉、小热电机组但未落实的,或未按照煤炭替代等有关要求建设热电联产项目的,暂缓审批项目所在地区燃煤项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优惠政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电价、热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确保电价支持政策落实到位。对于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要严查供热计量收费的收费滞后和欠费问题,确保供热计量收费有序推广。

第四十四条省级质检、住建、工信、环保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负责本地区燃煤锅炉的运行管理及淘汰等相关工作,督促地方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煤锅炉实施改造或关停。

第四十五条地方环保部门要严格辖区新建热电联产项目环评审批,强化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燃煤设施督促整改。

第四十六条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热电联产企业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按“以热定电”原则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优先调度。

第四十七条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热电联产机组接入电网、优先调度、以热定电,以及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情况实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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