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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事故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向当事人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情况,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封存与事故有关的物件,并用摄影、照相等方式予以取证。
抢救人员采取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供应等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电力设各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 (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 (工 艺)、 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作出书面记录,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现场勘察完毕,向调查组提交事故现场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察人员、勘察时间、勘察路线,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及事故相关情况,初步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图纸、照片等。现场勘察人员应在勘察报告上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收集证明事故等级、类别和事故发生的相关事实与材料,事故发生前生产设施、设各状况,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文件、报表、台帐、记录、图件和向调查组提供的书面证明 (说 明),有关技术文件和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各事故需提交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相关材料,及时保存监控录像、电话录音、故障录波图、电力调度数据、发电机组运行数据和输变电设各运行数据等相关资料。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需提交事故汇报记录、伤亡人员统计表、赔偿协议、尸检报告、遗体火化记录、死亡证明、医院伤害程度证明,工作环境状况,受害人和当事人的技术状况、健康状况等材料。
第十六条 收集有关书证证据时,调查组应向相关单位(部门) 提供证据清单,要求限期提供。提供资料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签署 “ 复印属实 ” 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原件存放的单位(部门)。
'第十七条 获取证人证言包括调查询问笔录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说明、举报信件等。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制定事故调查询问计划和询问提纲,明确调查询问对象和询问内容,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受害者、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认定责任者的违法违规事实应当有2个以上证人证言或其他有效证据。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标准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盖章认可。
复核已知电力设各、设施损坏情况,停运发电 (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 (停热) 范围等, 《事故损失表》由事故单位或其主管单位盖章认可。
第二十条 对较大以上事故、情况复杂的一般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各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成立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承担技术鉴定的单位或专家按照相关要求,在调查组领导下,依法认定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相关事故参数,并向调查组提交《技术鉴定报告》。
第五章 事故分析
第二十一条 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分析和间接原因分析。从设各、技术、环境、执行力等方面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从制度、教育、管理等方面分析事故间接原因。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事故原因进行事故性质分析,对事故严重程度以及是属于责任事故或非责任事故作出认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结合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岗位 )的职责和行为,对事故责任加以分析判断,确定事故责任人 (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事故后果、事故责任者应负责任、履行职责及认识态度等情况,对事故责任者依法提出明确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向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确保有效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二十六条 事故现场调查完毕,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由调查组成员、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会议通报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等。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人违法违规事实, 调查组牵头单位提出事故处理初步意见,并与调查组成员协商、讨论后提交调查组审查。
第二十八条 主办工作人员撰写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应急处置和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的情况;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处理建议应当包括给予其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种类、决定机关等内容;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八)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附件资料包括:调查组成员签名表,伤亡人员统计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对电网运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影响情况表,事故现场示意图,现场勘察 (或技术鉴定)报告,主要证据清单等。
第三十条 调查组组长主持召开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审查调查报告,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经过是否查清楚; ,
(二)原因分析,性质认定,责任分析是否准确; '
(三)报告撰写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三十一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召开办务会审查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发现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调查或修改事故调查报告。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调查处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二)事故原因分析,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三)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其他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由该部门负责审查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各事故由山东能源监管办按规定时限向国家能源局呈报《关于审查批复k× 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文件。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时限向政府呈报《关于审查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文件。
第三十三条 电力安全事故、电力设各事故由国家能源局审查调查报告,下发批复文件。
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由同级政府审查调查报告,下发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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