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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2016-05-09 16:5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生产安全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安全事故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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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收到批复后,由主办人员填报《案件移送审批表》,制作《案件移送书》,将牵头单位无权处置的相关案件资料依法移送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十五条 司法机关接到《案件移送书》书后,依法立案查处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部门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根据批复文件,监 察机关按程序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部门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处理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部门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有关机关收到批复或《案件移送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处罚事故发生单位和人员。处理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部门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通报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收到批复后,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到位。落实完毕后,15日内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部门和调查组牵头单位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十条 收到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或整改期限到期后,山东能源监管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对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并 向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政府部门和调查组通报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在当地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上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主办工作人员填报《结案审批表》,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批准同意结案后,制作《案卷首页》和《卷内目录》, 按一卷一档原则,将调查报告、请示、批复文件、证据材料、处理落实材料及相关执法文书等整理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核电厂核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安全事件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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