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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网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7月起执行

2016-05-11 08:15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直购电电力调度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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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平段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段电量)/(∑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段电量)

前三年谷段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谷段电量)/(∑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段电量)

(二)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平谷比例

前三年平段比例=(∑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段电量)/(∑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段电量)

前三年谷段比例=(∑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谷段电量)/(∑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峰段电量)

(三)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年基本调峰比例

当年平段基本调峰比例=MIN[10/6,(10/6+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段比例+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平段比例)/3]

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谷段比例+全省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前三年谷段比例)/2

第三十四条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年有偿调峰比例是在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基础上,调峰率提高10%。

当年谷段有偿调峰比例=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当年谷段基本调峰比例-10%×8/6

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有偿调峰比例是在当年峰平谷基本调峰比例(即1:10/6:8/6)基础上,谷段调峰率提高15%。

当年谷段有偿调峰比例=8/6-15%×8/6=17/15

第三十五条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偏差率为衡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预测值与月度上网电量偏差大小的指标

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偏差率=ABS[(月度上网电量预测值-月度实际上网电量)/月度实际上网电量],当月度实际上网电量<1MWh时,计算时取值1MWh。

第五章考核、补偿与结算

第三十六条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基本辅助服务达不到规定标准需接受考核,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进行补偿。

第三十七条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峰平谷比例,依据本细则,按月考核。

第三十八条直购非统调发电企业发生未调峰或反调峰,未调峰考核电量及反调峰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第三十九条水力发电企业发生未丰枯调节,未丰枯调节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第四十条燃煤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发生超发或欠发,超发考核电量及欠发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第四十一条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发电企业发生超发或欠发,超发考核电量及欠发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第四十二条生物质发电企业以及单机容量在1.2万千瓦及以下综合利用发电企业发生超发或欠发,超发考核电量及欠发考核电量电费不支付给发电企业,纳入有偿辅助服务资金收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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