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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6-05-18 13:5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国企改革电力央企能源央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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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区分集团公司、子公司不同层级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集团公司层面,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的,坚持国有独资;一级企业(集团)原则上实行国有控股。子公司层面,属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要求的特定领域的企业,坚持国有控股;其他子企业鼓励通过上市、改制重组等方式,合理确定并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合理限定法人层级,有效压缩管理层级。

(六)积极推进开放性市场化联合重组。

鼓励支持非国有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参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参与国有企业项目投资。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自治区实施“双核驱动”战略等发展机遇,积极引进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等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在优势特色产业领域以及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与我区国有企业开展合作,充分利用其雄厚资金、核心技术、先进管理、著名品牌、营销网络等优势,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过去以政府资金和国企投资为主导的投资领域,选择符合规划布局要求、有利于转型升级的示范项目,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合资、特许经营、公私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营运,以项目合作为载体培育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资本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战略投资者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共同开展战略投资。积极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参与我区重点工程项目投资。允许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作价入股,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资本运作平台作用,支持国有资本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合作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我区优势国有企业以市场拓展、资源配置、技术创新、培育品牌为重点,与各种所有制资本共同开展跨国境跨地区投资经营。

(七)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

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研究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条件、持股比例以及员工股权流转和退出的具体办法,完善约束机制,健全审核程序,严格规范运作,依法加强监管,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应按照试点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实施。

三、创新完善体制机制

(八)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机制。

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同股同责,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明确公司章程,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对资本监管,靠市场选人,依规则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行混合所有制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依法负责企业经营管理,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转换通道,对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九)探索推行优先股和特殊管理股制度。

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即国有资本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占有较小比例的股份,不干涉企业日常运营,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十)健全市场决定和发现价格机制。

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选择在技术、管理和资源等方面与本企业形成互补、协同和放大效应的战略投资者。选择合作对象时,应与多个意向合作方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可对参与竞价的投资者数量设定下限,达成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改制或受让,应与其他投资者平等公开竞争。整合各类产权交易机构,构筑全区统一的产权市场,培育发展规范的区域性股权市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进场公平公开交易,实现项目对接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和交易平台化。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权、预期收益权、知识产权、债权等权益,通过产权市场、股权市场等场所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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