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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发布《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全文)

2016-05-18 13:5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国企改革电力央企能源央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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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严格规范操作程序。

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或国有资本与

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产权交易等行为,健全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出具法律意见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改革或组建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中一级企业(集团)改制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全部以货币资产出资的,涉及一级企业(集团)出资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其他子企业逐级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并事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方案审批时,应加强对社会资本质量、合作方诚信与操守、债权债务关系等内容的审核。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强化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形成企业内外部监督合力,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制定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管理办法,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投资、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激励奖惩、监督问责等制度,提高企业运营质量和效益,切实维护各类股东的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设计、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章程,按同股同权、同股同责的原则明确各类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混合所有制企业“三重一大”等事项管理,对滥用权力、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管理混乱失控、国有股东违规担保和出借大额资金、不正当关联交易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和环境。

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不断完善国资监管、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管理、金融服务等政策。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根据企业组织形式变化,同步设置或调整党的组织,健全党的工作机构,配强党务工作者队伍,不断创新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妥善解决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确保企业职工队伍稳定。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认真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增强改革意识,大胆创新,勇于实践,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新路子。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宽松和谐的舆论环境,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县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领导,根据本意见并结合实际推进改革。

文化、金融等国有企业的改革,中央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2016 年4 月28 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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