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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内蒙古《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全文

2016-05-30 15:1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企业电力体制改革自备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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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电解铝项目实施价格联动机制

对于通过产能置换新增电解铝产能,由发电、电网、用户三方通过交易形成电价,以长江电解铝现货价格为基准进行三方价格联动。当铝价11500元/吨时,通过市场交易,发电企业交易电价0.15元/千瓦时,电网公司根据三方合同收取0.1元/千瓦时,形成用户到户电价0.25元/千瓦时。铝价上涨时,三方价格按一定比例上浮。以此为基点,三方签订价格联动合同,相关合同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四、开展特色工业园区用电试点

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优势特色产业,助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区域资源能源优势,消化地区富裕装机,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装机容量集中的地区开展特色工业园区电价改革试点。试点园区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战略性产业园区,园区新增电量需在5亿千瓦时及以上,园区内企业需属于上下游关联产业或产业联盟。按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和节能环保要求,考虑地区实际,先期试点园区产业主要为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鼓励园区成立售电公司进行配售电改革,售电公司应积极参与园区内配电网建设。试点园区内企业生产用电参照本意见第二部分的新兴特色优势产业用电充分竞价政策执行。试点园区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五、支持公用火电企业与用电企业重组

支持公用火电企业在现行政策下,发挥电力优势,自建用电项目或招商引资发展新产业,新增的用电负荷可直接供电,采取自备模式运行;新增用电企业也可对公用火电企业进行重组(原则上全额控股对方),重组后也可采取自备模式供电。重组电厂的系统备用费收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56号)规定执行。如需异地自备,过网费的收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电力优势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7号)规定执行。

鼓励公用火电企业与存量用电负荷企业相互重组(全额控股对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重组后的火电机组可优先与自身负荷交易,交易价格、电量不受限制。重组的火电机组,扣除自身负荷容量后按比例安排年度发电计划。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视自治区工业经济具体情况确定停止日期或变更有关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内蒙古西部电网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15〕2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的通知》(内政字〔2016〕28号)同时废止。

2016年5月24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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