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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有望实现全国覆盖 输配电价定价原则5点思考

2016-06-02 08:20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李江涛关键词:输配电价电力体制改革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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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输配电价改革是“管住中间”的关键举措。当前我国输配电价改革较多地关注了准许收入的核定以加强对电网企业的管制,而对于如何使输配电价成为经济高效的价格信号,仍然缺少深入而广泛的探讨。

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输配电价改革是“管住中间”的关键举措,于2014年末在深圳破冰;2015年先在蒙西电网起步,后在湖北、宁夏、安徽、云南、贵州五省扩围;2016年更是扩大至北京、天津、冀南、冀北、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四川、重庆、广东、广西等12个省级电网以及华北区域电网;2017年有望实现全国覆盖。

我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可谓稳步推进,效果显著。当前主要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核定准许收入,约束电网建设与运行成本,转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二是核定输配电价,细化输配电价结构,改变电网企业的盈利模式。其中,准许收入的核定主要遵循“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对电网有效资产和运行费用进行成本监审,并通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促使电网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输配电价的核定改变了电网企业通过“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之差盈利的粗放模式,利用输配电总准许收入除以总输配电量确定输配电价总水平,制定了分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综合国内外行业经验和学术研究,输配电价的首要目标是回收电网企业在投资、运行与维护等方面的准许成本,并提供支持电网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合理收益;其次,输配电价可以向电网使用者(包括发电厂和电力用户)提供反映成本、经济高效的价格信号,鼓励对当前电网的高效利用和对未来电网的合理扩建。

当前我国输配电价改革较多地关注了准许收入的核定以加强对电网企业的管制,而对于如何使输配电价成为经济高效的价格信号,仍然缺少深入而广泛的探讨。本文提出五点关于输配电价定价原则的思考,以期对我国输配电价改革提供些许借鉴。

输配电价需按电网功能进一步细化

输配电价的单独核定改变了以往通过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之差间接确定输配电价的粗放方式,体现了电网作为基础性公用网络在电能传输与分配中所发挥的通道作用。目前已经批复的数个省份的输配电价,主要分为不满1千伏、1-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220千伏等电压等级,个别省份还包括500千伏电压等级。

当前输配电价改革没有详细区分输电电价与配电电价有其现实考量,因为“输配分开”不是本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内容。但值得思考的是,输电网与配电网的通道作用并不相同。输电网主要支撑电能的远距离、大容量传输,实现电能资源的优化配置;而配电网主要支撑电能的近距离、精细化分配,实现电能资源的便捷消费。因此,输电电价与配电电价的定价原则也应有差异,例如在输电定价中更多注重提供激励提高电网使用效率的价格信号,而在配电定价中更多注重配电成本在当地用户间的公平分配。

从成本回收的角度看,输配电成本既包括投资成本,又包括运行成本,输配电价需要将成本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成本的产生者或受益者。因此有必要对输配电价进一步细分,如设计针对个别用户的专用网络、连接电价和面向全部用户的公用网络使用电价,以回收专用联网工程与公用电力网络的投资成本及维护成本;设计面向电力市场运行的辅助服务电价,以回收在实时平衡、频率调节、电压支撑等方面的运行成本。

以容量电价方式征收输配电费不失为一种选择

目前已经批复的数个省份的输配电价,主要是以“元/千瓦时”为计价量纲的电度电价,即电量电价。另针对大工业用电,存在着基本电价,即容量电价,主要包括以“元/千瓦˙月”为计价量纲的最大需量电价和以“元/千伏安˙月”为计价量纲的变压器容量电价。与改革前销售电价相比,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价大致保持不变,各电压等级的价差也保持了基本稳定。当前输配电价改革不仅成功转变了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和电网企业的营利模式,同时通过直接交易实现发电侧价格信号向用户侧的顺畅传导,给电力用户带来了切实利益。

原标题:输配电价定价原则5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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