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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国防科工局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保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6-06-06 14:2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国防科工局核安保核材料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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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威胁评估

第九条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根据国家安全形势、结合核材料与核设施的安保类别,在评估潜在威胁的基础上,制定国家设计基准威胁,并适时更新。

第十条 当国家设计基准威胁发布或更新发布后,核材料与核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应在60个工作日内,根据地区社会条件和治安状况,结合本单位特点,在充分分析潜在敌手的组成、意图、能力等特征的基础上,进行威胁评估,制定或更新本单位的设计基准威胁,并报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首次申请持有核材料或建造核设施的单位,应在其开始安保系统设计活动45个工作日前,将本单位的设计基准威胁报至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其他放射性物质及相关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应根据地区社会条件和治安状况,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威胁评估,明确本单位应防范的威胁,作为设计安保系统的依据。

第十二条 核材料和I、II类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托运人应会同承运人根据运输物质的安保类别及运输方式,结合运输所经地区社会条件和治安状况,进行威胁评估,明确运输活动中应防范的威胁,作为制定运输安保方案的依据。

第三章 核材料与核设施安保

第十三条 核材料与核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核安保工作负责。

持有或营运单位应在上级单位的支持和指导下,设立安保组织机构,建立安保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安保人员及安保装备,并与当地公安机关和驻地武警建立联络机制。其中,须由武警守卫的,应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武警执

勤,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第十四条 核材料与核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应根据核材料与核设施安保类别,实行分区管理:

(一)I类核材料与核设施应设置控制区、保护区和要害区,II类核材料与核设施应设置控制区和保护区,III类核材料与核设施应设置控制区。保护区应设置在控制区内,要害区应设置在保护区内。

(二)与核设施安全运行密切相关的设备、系统、装置或辅助设施,应根据其遭受破坏后可能导致的放射性后果严重程度划入相应安保区域。

第十五条 禁止在I、II类核材料与核设施控制区周界范围内上空的低空空域进行无人机、直升机、航模、飞艇等飞行器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经核材料与核设施持有或营运单位同意后,应按国家相关法规要求报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I、II类核材料与核设施的控制区外围,必要时可设置安全控制范围。安全控制范围的设置由持有或营运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但不得进行爆破、易燃易爆和有毒化学品生产,及其他危及核材料与核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 核材料与核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应遵循纵深防御、均衡保护的原则,依据设计基准威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设计、建造、运行和维护核材料与核设施安保系统。

核材料与核设施的安保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核材料与核设施的安保系统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I、II类核材料与核设施的安保系统,应在其设计方案经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安保系统建成后,应经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III类核材料与核设施的安保系统,其设计方案应于建造活动开始20个工作日前,报至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安保系统建成后,持有或营运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核材料与核设施的安保系统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审查或备案手续。

核材料与核设施的安保系统需进行重大改造的,应按上述要求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验收工作,并将审查或验收结果书面通知报审或报验单位。其中,核电站安保系统的验收结果应征求国务院公安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I、II类核材料与核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应每年对安保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III类核材料与核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应每3年对安保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持有或营运单位应在评估活动开始10个工作日前,报知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薄弱环节,持有或营运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于评估活动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及整改方案报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核材料与核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应建立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制定账目与报告制度,保证账、物相符,并按规定定期向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核材料与核设施的持有或营运单位应接受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安保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核安保情况,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授权实施检查的人员有权进入安保相关场所,调查情况,收集有关核安保资料;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持有或营运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整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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